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SJD)申请简介

根据哈佛法学院的要求,申请博士学习的学生必须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个人信息、申请人完成的最高法律学位的正式成绩单、硕士论文、博士阶段准备研究的问题、硕士阶段导师的推荐信以及意向中的博士导师(其中至少有一位哈佛法学院教授)姓名。

申请材料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一份博士阶段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要写明:申请人的研究的重要性(在某一领域作出的学术贡献)、如何推进研究(方法论等)、申请学习的三个(或四个)领域、这些领域的学习在研究中的价值以及未来研究面临最大的挑战。申请人的三个(或四个)领域必须明示列出,每个领域必须有一位指导老师。各个领域要与研究题目密切相关。申请人可以列出一个跨学科的领域(例如法律经济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一直以来,哈佛法学院的研究计划要求非常高水准的学术准备,大致15-20页,英文6,000-10,000字。到2013年,哈佛法学院更改了要求,对研究计划要求不超过1500字(正文,不含脚注),最终成效如何尚待检验。

由于录取材料中常常包括未来的博士导师提交的推荐信(常有硕士阶段导师即为所申请的博士导师,而硕士阶段导师必须提交推荐信),博士导师有机会通过推荐信表明是否愿意指导该申请人的态度。事实上,每年都有一位博士导师为多个学生写推荐信、最终录取一人的情况。

录取决定是由一个五人委员会投票作出。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教师轮流担任。 如果委员会的5位教员中有人提交推荐信,投票时要回避。

申请材料清单(2013)

网上申请表

个人简历

推荐信(两封)

成绩单

托福成绩

个人陈述(1,000字以内)

硕士论文摘要(500字内)

硕士论文(或相当学术成果)

研究计划(1,500字以内)

奖学金申请

申请费85美元(可申请减免)

罗马古城散记

从罗马的威尼斯广场向古城遗址走去,会经过维托里亚诺(Vittoriano)。这是一座雄壮的现代古典风格建筑。维托里亚诺是大理石筑成,高高的台阶上矗立着一座铜铸的古代罗马将军塑像(后来知道这就是完成了意大利统一的维克多·埃曼纽尔二世),背后是一排高耸的大理石柱组成的弧形立面,立面的顶部左右各有一座古罗马车骑的铜像。古罗马向来以勇武的军队闻名,千年以后,这仍然是罗马急于向来到这座城市的旅游者们夸耀的。

再向前行,就到了罗马古城的参观入口。古城中心被称为罗马广场(Roma Foro),我们之前去的庞贝古城(Pompeii)时候曾经遇到类似的城市格局。广场是古代罗马城市的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中心,特别是在共和国时期(Republic),罗马平民在这里参与投票,决定共和国管理者的去留,战无不胜的将军们如何左右世界事务。

广场布满了神庙,是古代罗马多神崇拜的表征。这个国家富有四海的时候,它动员了庞大的人力物力来搬运整块的大理石、庞大的雕塑修筑神庙。

现存一座多根大理石柱的遗址是罗马农神萨图尔努斯的神庙,可想当时的宏大。农神庙曾是国库所在地,传说凯撒当政时曾藏有13吨黄金、114吨白银和3千万枚银币。

除了神庙,罗马帝王还会建筑凯旋门来纪念军事上的胜利。罗马广场东南端的提图斯凯旋门(Arco di Titu)最让人印象深刻,它建于公元81年,是罗马皇帝图密善兴建于兄长提图斯去世后不久,以纪念在公元70年提图斯率军征服和摧毁耶路撒冷,终止66年开始的犹太人大起义。凯旋门内侧左右均有浮雕,展现提图斯凯旋的情景和罗马士兵抢掠耶路撒冷圣殿、将圣殿掳掠一空的情景。

浮雕上有犹太特有的灯台,表明是抢掠犹太圣殿。这印证了圣经关于圣殿命运的记载。公元三十年左右,提图斯率军征服和摧毁耶路撒冷的四十年之前,“耶稣出了圣殿、正走的时候、门徒进前来、把殿宇指给他看。 耶稣对他们说、你们不是看见这殿宇么.我实在告诉你们、将来在这里、没有一块石头留在石头上不被拆毁了。”(《圣经.马太福音》24章1-2节)四十年后,罗马军兵果然在提图斯率领下攻陷耶路撒冷,纵火焚烧圣殿。圣殿装饰的黄金因此融化流进石缝,罗马军兵就将圣殿的石头一块块撬起以便取出黄金。耶路撒冷圣殿果然“没有一块石头留在石头上不被拆毁。”

在参观罗马古城出口处,有一处不起眼的教堂,外面有“Carcere Mamertino”字样,翻查意大利文-英文字典,发现Carcere是监狱的意思。此地就是使徒彼得和使徒保罗被囚禁的地方。

相传彼得在此曾经为决志信主的监狱看守施洗,由此开始了将罗马城慢慢归于教会的数百年的历程(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决定改宗基督教,常被看作是这一缓慢历程的最终结果)。这个地点也称为纪念使徒彼得之地。

就要走出古罗马广场了,这些断壁残垣分外引人思考。罗马广场经历了盛极的数百年后,逐渐变的殿宇残损。而后来新兴的教堂变成了罗马城引人瞩目之处。且不说梵蒂冈城圣彼得大教堂的宏伟,就是罗马广场的周边,也尽是古罗马神庙改造的大教堂。顶上的十字架,是辨别教堂最容易的标志。

使徒保罗在《提摩太后书》中写道:“我为这福音受苦,甚至像罪犯一样被捆绑;然而神的话语是不受捆绑的。” 千年以前,一方是富有、勇武、荣耀的罗马帝王,建筑大城、立起凯旋门夸胜;一方是贫穷、被囚、没有希望的使徒们,向人宣讲福音、但鲜有罗马的达官贵人问津。如今,古罗马的荣光和勇武,只留下一片废墟任人凭吊,而使徒们宣讲的福音,却传遍了世界。

到底何者永恒?是勒石为记、还是上帝话语?如Carcere Mamertino的参观讲解词所言,这今天仍是每个人都得回答的问题。

[转载]关成华:探究创新的旅程

原文地址:探究创新的旅程作者:关成华

探究创新的旅程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礼记·大学》 

      开通个人博客,并不是计划内的安排,而是接受诸多好友建议的结果。但选择今天开通,我却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今天——2012年8月26日,是我赴美求学两周年的纪念日。我要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回顾两年前做出重大抉择的心路历程,总结两年间身在异乡的工作生活状况,展望未来的写作和研究计划。这是一段围绕创新问题展开的不同寻常的人生旅程。

   一、七年圆梦

    窗外明亮如昼,飞机挣脱了喧嚣和颠簸之后,终于进入了平稳飞行状态。置身万米高空,我凝视着脚下如堆如砌的云朵,万千思绪一下子涌上心头……

    离开北京大学刚刚一年多,我就萌生了重返大学校园的念头。我在1999年 底被调往北京团市委任副书记一职,由此开启了在常人看来前景光明的从政生涯。相较职级待遇的变化和对官场升迁的期待,当时的我,更珍惜和在意的是终于有了 实践和锻炼的机会: 憧憬着自己通过完成从校园文化到社会文化的适应和超越,来检验和印证在论文中和课堂上形成的认识和想法。我怀着激动愉悦甚至是迫不及待的心情投入这一岗位 带来的全新挑战之中。奔走于无休止的忙碌和应酬,习惯了不间断的掌声和笑脸,经历着很普遍的煎熬和挣扎,看似春风得意、顺风顺水的我却时常陷入迷茫和困惑 之中,内心滋生了不可抑制的再次突破自我的念头。要找回简单自然且充实明亮的快乐,要在年富力强时从事真正热爱的事业。这个愿望并没有因为2001年底升任团市委书记而消失或减弱。

    我在2003年夏天最终决定重返教学和研究岗位。当时虽很少对人提及此事,却已悄悄开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告别是必然的,要选择的无非是时机和退出方式;回归是明确的,要调整的无非是机构和科研方向。2005年夏天,顺利通过北大法学院的博士论文答辩后,我正式向市委主管领导汇报了我的想法,并且争取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那时的计划是:先到海外访学一年,延续攻读博士期间开始的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研究,待归国后再决定发展方向和去留问题。

     然而,事情突然在2006年 春天发生了变化。我在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派往昌平区工作。面对领导和组织的信任,昌平区干部和群众的期待,我在半年后的正式谈话中向市委主要领导做 出承诺:先搁置访学和重返高校的想法,全力做好昌平区的各项工作。做出这样的承诺,是完全发自内心且自觉自愿的。我一直坚守的信条是:把自己喜欢的事情实 施到极致,不允许有任何遗憾;把承担的职责履行至优秀,不遗留一丝后患。何况北京共青团和昌平区是我挚爱无比且值得倾力付出的工作岗位!此后在昌平工作的 近四年时间里,我未再提及访学之事。当然,我也从来未放弃当初的想法。

     我终于在2010年6月圆了重返大学校园的梦想。昌平四年,经历了区长、书记两个岗位,完成了承办奥运项目、服务国庆60周年大典两项历史性任务。我于2009年11月份正式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提出了申请:希望离开现在工作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研究后重新加入高校教师队伍。2010年上半年,我先是辞去昌平区委书记职务,再去市委党校参加区县局级领导研修班学习,最终前往北师大出任教职…… 此过程看似一帆风顺,其实颇多周折。但总体上说,我是幸运的。能在争取最大的理解和引起最小关注状态下完成身份变换和职业转型,殊实不易!        

    飞机平稳着陆波士顿洛根国际机场。几天前,台风过境新英格兰地区,虽未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但一出候机楼还是感受到了夏日暴雨的肆虐。新的生活就在这风雨如晦的异邦之夜开始了……


波士顿夜景 (From http://constructivistpsych.org/2011/program.html)
 

二、 访学哈佛

     通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忙碌,我基本上安顿了下来。朋友也如约而至,帮我运来了六纸箱近三百本中文图书。我在哈佛大学中国基金的欢迎晚宴上,发表了到后的第一份感言。 应邀参加晚宴的为哈佛从事中国问题研究的机构负责人,许多还是名声显赫的“中国通”,我与其中多位学者后来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日后的交往中,他们也屡次提到那个令人“印象十分深刻”的感言。 

     “……我 的领导当时问我‘有那么多专家学者写了那么多的书和文章,可有谁真的听他们的意见呢?你又何苦非要加入他们的行列呢?’我当时的回答是:‘我此次转型做学 者,并不是特别在意自己的意见被别人采纳或自己的声音被别人听到。我只想在追求知识中得到快乐和满足。’现在,每天看到‘以真理为友’的校训时,我认为到 哈佛,我是来对了地方……”

      哈佛大学,被很多学人誉为“心灵的故乡”,现在也终于成为我追求知识和真理的新起点!

哈佛威德纳图书馆外景 (By Brian Thompson, from:  http://www.biddingforgood.com/auction/item/BuyNow.action?id=119573740)

    此后我还逐渐认识到,岂止哈佛,整个大波士顿地区、麻萨诸塞州乃至美国东部地区,的确是观察和思考美国创新问题的风水宝地!国内学术界所谓美国“东部谈政治,西部搞创新”之论,实在是失之偏颇和肤浅!

     我为自己头两年的哈佛生活定下了三大任务:读书、观察和思考。

     我阅读了近十年来“有钱买而没有时间读”的中文图书百余本,选修了哈佛和麻省理工学院相关课程十二门,参加了大小学术活动近百场次,搜集整理了写作所需的书籍和文献资料,初步形成了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我考察了美国十余州的城市和乡村,进行了五十余次的交流和访谈。我还有幸借得朋友的一套闲置住房,得以深入美国社区了解到居民的真实生活状况。大女儿来美后的求医和就学经历,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美国医疗体系和教育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总之,两年的收获大大超出了我的预期。

    少了电话,没了应酬,终于能够尽享自 由思考的宁静;远离喧闹,脱身诱惑,可以随时倾听自己内心的呼唤。拥有充分的时间来慢慢咀嚼和细细体味很多知识和道理,对于性格上本属“慢热型”的我来说 更是个恩赐。有朋友特意来美探望,想了解和考察我的访学生活和精神状态。经过几日的体验和畅谈,临行前对我讲:“当时对你的选择,我们都捏了把汗,甚至有 悲壮之感;现在,亲身感受你的学习和生活,不禁为你的选择喝彩,又生豪迈之情!”我内心里十分感谢朋友的理解和关爱,但我还是对他讲:“其实别时本无悲 壮,聚时亦无豪迈。我只是在年逾不惑后选择了正常和平凡。”这句话,自认为是我两年访学生活的真实写照!

2010年10月在肯尼迪学院艾什中心做课题开题报告


三、 志在创新      我把来美后从事的课题定为:创新理论 及其应用研究。我所追求的目标是以美国为例来探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我的计划是从现在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一本有一定份量的学术专著,暂 定名为《论美国的创新》。从今天开始,我会把写作中的感想随时发表在博客上,将体会和心得同大家分享,希望听到批评和建议。“嘤其鸣矣,求其友声”!

     这样的研究方向、思路和计划是我于2009年 初在昌平工作期间最终形成的。我到昌平工作一年后,逐渐确立了建设产学研一体化区域创新体系的工作思路。围绕这一思路,我动员和组织力量开展了大量的调查 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的同时,我也痛感这一领域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匮乏,有许多空白地带。继续深入下去,与国际学术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 内学术界对创新问题的研究成果雷同且欠深度,很难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高远目标。我个人的特点是,事情可以弄透之后不做,但不能未弄清楚瞎做。随着对创新 问题的深究,我陷入欲罢不能的境地。通过重新思考90年代中期以来的所作所为,我决定把转型学者后的研究方向定位在“创新”上,欲竭尽心智来探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我 研究生毕业留北大任教后,有五年时间从事高等教育及其校园文化的研究工作,发表过论文和专著,也发起组织过学术研讨会。我在北大百年校庆和纪念“五四”运 动八十周年期间曾经发表文章,呼唤当代青年特别是青年大学生做有创新意识的建设者,这形成了我志于打造“开拓创新,超越激情”的理性建设者的工作主轴。到 北京团市委工作后,我又提出“建设、服务、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主张把共青团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和服务型青年组织,并以此实现青年工作的现代化。

     从 北京大学到团市委再到昌平,对“创新”的尝试和探索构成了我的工作主线。把对其他理论及实践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整合在“创新”大框架之下,就成了我在昌平工 作后期孜孜以求的目标。有了这样的思路和方向,也进一步坚定了我离开党政管理岗位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方向正确,起步晚、速度慢都构不成障 碍,日积月累终有滴水石穿之时;方向错误,速度快、起点高麻烦亦大,平步青云中暗藏倾覆之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北京团市委六年青年工作及昌平四年 的地方工作经历是非常宝贵的,不仅让我尽已所能把智慧和汗水倾注在挚爱的热土上,也为我从事科研工作重新校正了方向,更让我以彻底无畏的态度去追逐自己的 梦想!我永远感激北京团市委和优秀的北京青年群体!永远感激昌平和昌平人民!

     在 昌平,我还养成了爬山、散步同时进行思考的习惯,并常常在路边小店和农家院里享用简单而美味的食物。每当我行走在查尔斯河边或者随意步入哈佛广场的风味餐 厅点份方便食品的时候,体会到了非常近似的快乐!这是美食美景带来的愉悦,也是追逐“创新”收获的满足!未来岁月里我将随时通过博客与朋友们一起回味和分 享这一切。

晴空丽日下的查尔斯河(Copyright Tom Christiansen, 2001, from http://www.neurochrome.com/iblog/Boston/Boston_pics.htm)
   行文至此,北京时间已是凌晨了。好,就让我们在这黑夜结束的时刻,重新上路吧!

 

本博客英文版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网站。

 

世说新语之《在找死和等死中寻找出路》

在找死与等死中寻找出路?

作者:闵良臣

大家闭着眼睛过下电影,我们的现实中不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一样吗?政府官 员是如何享受如何贪婪,城管对小商小贩的粗暴态度,交警在公路上拦截货车随意罚款的恶劣行为,公安及狱警对待一些犯人或所谓“犯人”的恶劣行径,如此等 等,不是早就教会了人民有一天要做什么,应该如何做吗?

2012年12月21日一过,世界末日说也就实实在在成为一个玩笑。

也就在2012年岁末,因了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推荐,全国不少人都在捧读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据说几乎每个中央政治局委员案头都放着这本书。其实,推荐者也好,受推荐而读这本书的政治局委员也罢,说到底,都不过是在想着中国的出路。

现在中国大陆有一种普遍认识,这就是中国政改已成僵局,而成为僵局后又有两种认识:

一种是,如果政府改革,就等于找死。不管政府是否意识到,从托克维尔这本书中是很容易读出这种意思的。这还不算,中国的一些政治精英又将这种“找 死”作了一定程度的夸大,使得政府更加害怕乃至恐惧。当然,这种害怕乃至恐惧也并非没有根据,而根据就是法国大革命前,法国政府和国王路易十六并不比今天 中国政府做的差,然而,人民一旦起来,谁也阻挡不住。

另一个认识,据说来自中国的自由派,他们认为政府不改革就是等死。这种认识同样也有根据,并且从托克维尔这本书中也很容易读到。

这样,中国政府的出路显然也就只能在找死与等死中寻找了。就我本人所看到这方面的文字,一些人认为,无论如何,政府还是要改革。改革,至少还有希望;不改 革,才是死路一条。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了托克维尔那句被一些人称作“定律”的话——“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就 不改革了。

关键要看政府如何“下手”,从哪儿切入。既坚决消除腐败现象,缩小贫富差距,创造社会平等,又真正改革政治制度,彻底铲除腐败土壤,让人民逐步减轻这些年因腐败因不民主使他们增加的“痛感”。如果不是这样,后果也就很难预料。

那么,从找死与等死中能否寻找到出路呢?不知别人怎么看,坦白说,本人不抱太大希望。这也并非闵某人怀揣恶意,即使你每天只读允许公开的媒体报道,也不难像我一样灰心,乃至垂头丧气。

你说现在的政府官员,还有哪儿的不腐败。李春城这一级的不用说——没有人相信他这一级的官员不腐败——像薄熙来已 经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又如何?也就是说,即使中国的官员制度已经让他们充分享受了官员以外的人不可能享受到的,一些官员们仍不知足,简直就是贪得无厌,而 即使公开报道出来的这种官员也是数不胜数。最新报道一些政府官员忙着处理自家多余的房产,为什么?如果那房产是合法获得,用得着这么做、用得着这么急吗?

可以这么说,无数的中国人从进政府那一天起,就不是想着要做事(更不提什么为人民服务了),而是盼望有政府公务员的享受。同理,无数的中国人想做官,也不 是为了要做事,而是为了发财致富;再同理,无数的小官希望能做到(大多数其实是买到或变相买到)大官,更不是为了要干一番事业,而是为了捞大钱,甚至就是 为了自己再卖官。这种例子真是多极。刚双规的李春城及其他几个腐败分子,不过是先买官后卖官的几个最新的典型例子。

这些,似乎是中国官家传统。“千里来做官,为的吃和穿。”这种做官的名言估计流传不止一千年了。“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这倒是现代官员名言,让我们窥一斑而见全豹。

有人可能没太在意,2012年这方面最大的新闻,就是我们居然可以公开看到报道,大陆有人想出600万买个省部级官员干干!这种事按说该是何等隐秘啊,现 在似乎也已经是半公开了,不然,媒体如何能得到这样的猛料?连省部级官员都可以买卖,还谈什么信仰、什么理想,又追求什么真理,还如何所谓领导人民干事 业!

这样一种社会,如何好得了!

多少年前,就看过一幅漫画:一个大苹果,满身都是虫眼,而且里面有虫子蠕动。谁都知道,寓意即是这个国家已经像这个苹果一样:烂透了。

还是多少年前,中国大陆群众对官员就流行这样一句顺口溜:“挨个杀有冤枉的,隔个杀有漏网的。”谁都明白,这表明中国的腐败现象严重到何等地步!后来很多人觉得连这样说也不符合实际,而是挨个杀也没有冤枉的了。所有的官员都腐败,这腐败还有救吗?

还是多少年前,就听说,不想腐败,就不要进官场,不然,进了官场,也会被那些想搞腐败的官员挤出去。没想到这种现象,到现在依然存在,前两天又看到有关河 南许昌的这种报道,似乎就是要继续证明着。一个涉案者是这样对检察人员说的:“进了这个贪腐的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

而中国现在的腐败其实是“更上一层楼”。许多官员都是边腐败边提升,腐败之后一般都还能再升一到两级才有可能败露,然后被查处,至于没有败露且一直升上去的,也不知有多少。空口无凭,有据为证:广东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系列腐败案涉案303名中共干部。民间盛传罗荫国名下有67套房产,家中16个亿财产来历不明,有情妇100多位。但是,罗荫国2011年案发被查时很不服气,他的一番真情告白近日在民间疯传,他实话实说:“官场的人都是贪官”、“真正的大贪官,你们有本事抓吗?”

这还不算。现在一些地区,实权部门的贪腐官员还相互结盟形成了组团腐败。因涉非法处理污染物、倒卖医疗垃圾,三个月内江苏南通环保、 卫生系统就有10名以上官员被调查。河南许昌东城区拆迁领域60余人相继被批捕、起诉,加上数人潜逃,东城征地办全军覆没。至于交警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 费,简直就是众人皆知的事。以至于公路因受不了超载车辆的碾压,受损严重。最新报道,中国公路一年罚款近3000亿元,公权力靠国家获取暴利。

当然,你会说这么大一个国家,难道就没有希望了吗?我想也不是。只是自己是一个悲观主义者,看不出我们的希望在哪里。别以为某个大会召开后很快就抓了不少腐败分子,就说明我们有希望了。

那些都是形势需要,用温家宝总 理的话说,他的有些说法和做法不是为了出名,而是为了保命。执政党为了巩固政权,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多抓几个腐败分子算得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我们一直没 有实事求是之心。还没多抓几个腐败分子之后,见网民们在互联网上认为现在贪腐官员越来越多,监察部一于姓副部长就赶紧出来就最近多名官员落马回应,说什么 “有些案件并不是近期产生的,可能是好几年前或十几年前产生的,到现在才暴露”。这样说,真不知有谁相信。

其实,真要下决心彻底肃贪反腐,不用吸收任何国外先进经验,我们的香港就有现成的模式:一个廉政公署,就可以扫除香港的政府官员腐败。可我们就是不愿意学。也不知是认为那是在英国领导下的“资本主义的产物”,还是觉得学香港的做法,中国高法高检乃至法制办、政法委的脸都没地方搁。

当然,这只是一方面。十八大还 在召开中,人民日报就发表文章,说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也就是说,只要党的事业需要,我们这种“法治”就要服从党的事业。某个高官 腐败了,党说什么时候双规就什么时候双规,党认为对这个人应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在有些人眼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中国法律永远不能与党的事业平 等。党可以领导法律或说法律要服从党的领导。我不知道,这怎么能叫“依法治国”。

同一篇文章,人民日报还说:“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这我信——而且我想谁都信。资本主义法治是法治至上,没有任何人任何党派的任何事业 居然可以大过法治,我们怎么比得了?又有什么“根本”相同之处?真想不出在键盘上敲这种文章的人大脑是不是进水了,脸皮也不知有多厚,要么,就是良知让狗 吃了——如此不讲道理不讲逻辑的话也敢说。

这种人不知道,法国大革命最后终于爆发,其实就与当时国王及一些官员在人民面前肆无忌惮地胡说八道甚至公开蔑视人民有关。200多年前的法兰西,“看到人 民麻木不仁,人们便认为他们是聋子;以致当人们开始关心人民的命运时,就当着他们的面大谈特谈,仿佛他们不在场”;有时还“当着人民的面高声议论那些经常 折磨人民的残酷的、不公正行为”,甚至“相互揭发政府机构骇人听闻的各种罪恶”(均引自《旧制度与大革命》第219页)。当人民明白政府以及官员到底是如 何看待以及如何对待他们,随着人民越来越多的了解政府及其官员的恶行,而政府及其官员的恶行又是那样如此之多之劣后,人民就会发怒,大革命也就不可避免 了。

不过,我们不能不承认,与200多年前的法国所不同的是,今天我们的政府及其官员在这一点上学乖了,十分忌讳在大众面前说出他们的恶行。有些因不慎刚披露出来,就后悔了,赶紧撤稿或是删帖。

可不管怎样,托克维尔清楚地告诉后人:人民在革命中所有的思想所做的一切,其实都是政府教的乃至政府培养的。因为“政府自己早已努力向人民的头脑中灌输和 树立若干后来称为革命的思想,这些思想敌视个人,与个人权利对立,并且爱好暴力。”(第226页)当时“在法国,没有哪种闻所未闻的鲁莽行为不会被尝试, 没有哪种暴力不会被容忍。”(第242页)可这一切,却是因为“假如我们考虑到人民在旧制度下的生活方式,就不难想象人民即将成为什么样子。……由于几个 世纪以来,人民几乎独自承受种种流弊的全部重负,过着隔离的生活,默默地沉溺于偏见、嫉妒和仇恨中,因而他们被命运的严峻弄得冷酷无情,变得既能忍受一 切,又能使一切人受苦。”(第243页)

大家闭着眼睛过下电影,我们的现实中不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一样吗?政府官员是如何享受如何贪婪,城管对小商小贩的粗暴态度,交警在公路上拦截货车随意罚款 的恶劣行为,公安及狱警对待一些犯人或所谓“犯人”的恶劣行径,如此等等,不是早就教会了人民有一天要做什么,应该如何做吗?

可惜啊,我们政府及其官员到现在似乎还是天不怕地不怕的无所谓。那么等待他们的又能是什么呢?让中国的历史来回答吧。

荣剑、秦晖、朱学勤:再议“告别革命”

荣剑、秦晖、朱学勤:再议“告别革命”

   1995年,李泽厚、刘再复在《告别革命》的序言中说:“影响20世纪中国命运和决定其整体面貌的最重要的事件就是革命。我们所说的革命,是指以群众暴 力等急剧方式推翻现有制度和现有权威的激烈行动(不包括反对侵略的所谓‘民族革命’)。”在书中,作者主张“要改良不要革命”,“赞成英国式的改良,不赞 成法国式的暴风骤雨式的大革命”,“解决阶级矛盾可以是阶级调和,协商互让,进行合作,即改良而非革命”,并宣布要告别法国大革命、十月革命、辛亥革命, 以及一切革命。
《告别革命》一书出版后在海内外引发极大反响,呼应者甚众,“告别革命”成为上世纪90年代中国思想界集体性反思革命史观的标志性思想事件。在当时,反对“告别革命”的声音并非没有,但相比之下近乎微弱。1999年,《战略与管理》杂志刊登了李朝晖的一篇文章《革命之不可轻言告别》,文中写道:“反对那种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呼吁革命不可轻言诚然是正确的,但如果不能看到,革命之所以始终挥之不去,根本在于绝对的权力的不良运行,而不是野心家的推波助澜。那么,呼喊告别革命,就是一种过于简单的诉求。”
近20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的语境有了很大变化,然而对革命这个话题的热情一如往昔。先是去岁辛亥百年重启革命与改良赛跑的话题,而自去年岁末至今年初,从学界到坊间关于革命的话题热度再起,而托克维尔研究法国大革命的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更呈洛阳纸贵之势。
在改革还是革命这道选择题的背后,是如下问题: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变革?中国能否避免革命?
日前,博源基金会举办了“中国能否告别革命”座谈会,与会人士围绕上述议题深入探讨,畅所欲言,本刊择其要者而刊之,以飨读者。
——编者
荣剑:中国能否告别革命
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不是局部性的、暂时性的问题,而是总体性的、长期性的和制度性的问题
2012年,革命已成为中国思想界的一个重要关键词,革命已成为中国各个阶层的一个普遍关切。这是前所未有的现象,这意味着什么?
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革命并不是发生在社会最坏的时期,而是发生在社会较好的时期,或改革已经深入进行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时期,社会内在的矛盾 才被激发出来,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改变现状的意识,也被充分调动起来。如果改革不能进一步满足人们的要求,革命就会成为现实的选项。
但按照列宁的说法,革命是发生在社会最坏的时期,是在统治阶级已经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人民群众已经不能照旧生活下去的时候,革命就会爆发。
中国现在处在一个较好的时期还是最坏的时期?或者说处在一个特殊的无法进行历史比较的时期?如何判断需要我们进行认真思考。

从20年前的告别革命,到现在的不得不再次面对革命,这个话语转向表达出知识界一个怎样的思考线索,或者说社会的变化是如何被把握在思想之中的?马克 思说过这样的话,思想是被把握着的时代。中国近20年的思想变迁,涉及多种主题,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些重大问题。20年前,李泽厚、刘再 复明确提出告别革命,反映了那个时期知识阶层的一个普遍共识,彻底告别以革命的、激进的、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变革,代之以改革的、改良的、渐进的方式来 完成中国的社会转型,应该说这个共识在现阶段还没有过时。我们今天在座的诸位都是这个意义上的反革命者,因为我们切身感受到了,革命的破坏性后果和影响, 不仅对于中国当下社会,而且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都是难以估量的。
上世纪90年代,对革命的反思、对革命史观的批判、对革命谱系的清算,文章可谓做到家了,锋芒所指,包括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等所有革命类 型。与革命相关的一些激进主义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时遭致批判。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恰好在那个时候被引进到中国,成了一面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现成 镜子。中国知识人从中看到的,不仅是法国大革命的局限性,实际上更多地是看到中国革命与专制轮回的历史和现实,由此得到的深刻体会是改革比革命更重要,自 由比民主更重要,英国比法国更重要,伯克比卢梭更重要。
我认为,正是知识界的上述理论反思和传播从思想上配合了上世纪9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稳定局面。权力、资本和话语这三大力量共同 意识到和平渐进的改革对中国的重要性。邓小平倡导不争论,不问姓资姓社,发展就是硬道理,实际上是搁置了一切理论争议,用实用主义路线完全排除了激进主义 的生存空间,革命话语基本终结,全民共同迎来消费主义浪潮,尽享物欲解放的快感。在社会的普遍改进状态下,哪里还会有对革命的焦虑。
事实上,直到2011年,学界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时,主基调依旧是对革命史观的批判,不仅涉及对孙中山革命派的反思和检讨,而且对晚清宪政改革多有同情的理解。李泽厚的看法是有代表性的,他认为,如果慈禧多活十年,晚清宪政改革就有可能成功。
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年,即进入2012年,学界的整个调子就开始发生变化,就晚清宪政改革而言,提出的问题是改革和革命赛跑。人们问的最多的是晚清 宪政改革失败,被辛亥革命取而代之,原因何在?现在来看,原因当然很清楚,因为晚清统治集团已经丧失了宪政改革的动力和能力,在它不能继续主导宪政改革的 时候,它就只有成为革命的对象。辛亥革命尽管存在着很多问题,事后也没有导致一个更好的结果,没有产生一个合理的制度,但是作为晚清宪政改革失败的必然替 代物,辛亥革命因其某种必然性,而成了中国社会变革的不二选择。以这样的历史尺度来观察现实的中国意味着什么呢?在我看来,至少意味着革命话语还没有彻底 丧失其现实性,革命话语到2012年重新出场,证明了这一点。
金观涛、刘青峰写的《观念史研究》一书,从关键词研究入手,由此观察中国社会变迁和思想变化的关系,值得借鉴。按他们的统计,1902年报刊上出现的 “革命”一词是419次,到了1903年达到1398次,随后在1906年达到了第二个高峰,是2875次。这说明了什么呢?金观涛、刘青峰的解释是,这 对应着中国知识分子对革命和改革的两极化态度,革命和改革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改革日趋失效时,革命热情就日趋高涨。2012年革命在中国成为全面话 语,是不是也反映出改革遇到了困境?改革因其无法深入而唤起人们对革命的关切。
朱学勤对卢梭激进主义的批判,是上世纪9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反思的一个重要成果,它实际上是对法国大革命思想背景的一个清算。秦晖、金雁两位对俄国革 命也有持续的反思,尤其是金雁最近出版的《倒转红轮》影响巨大,对苏维埃革命所基于的俄国思想传统有极其深刻的分析。回过头来看中国,这些对法国革命和俄 国革命的认识和反思,可以对中国的下一步变化提供何种启示呢?中国与法国、俄国同处一个革命谱系,法国和俄国的问题或许就是中国的问题,中国可以法国或俄 国的方式解决它所面临的问题吗?我的困惑在于,当促成革命的各种要素在中国社会内部仍然广泛存在时,对革命的反思是为了阻止革命的再次发生,还是说在适宜 革命生存的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下,革命一定会发生?
朱学勤在给我的信中有句话说的很到位,“改革不到最后死绝,不轻言放弃,革命不到最后关头,不轻言革命”,这可能是我们的共同心声。但这只是知识人的 主观选择,从告别革命到不得不面对革命,这是否说明,告别的良好愿望和主观选择,并不是决定社会变迁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历史的经验和启示,对现实并不能发 生根本性的影响,改革还是革命,一定有其各自发生的内在逻辑。我的观察是,改革一定是主动的,可选择的,可设计的,或者可调节的,后果可控的,而革命一定 是被动的,不可选择的,无法预计的,后果不可控的。

革命的逻辑蕴含于社会不可解决的矛盾中,能否告别革命,只能基于我们对当下社会矛盾的判断,这些社会矛盾是否已到了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程度?实行宪政 导向的改革,是否能够解决这些矛盾?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革命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而社会矛盾和冲突又是来源于社会中的少数人垄断生产 资料,用现代流行的话说,垄断了各种资源。大多数人在丧失资源支配的情况下,为反对不合理的资源分配方式,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反抗,以实现一种比较 合理的生产和分配制度。这是基于对资本主义早期阶段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唯有通过革命这种方式才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
从1848年欧洲革命以来,马克思不断地预言革命,在每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来临之际,都宣布更大规模的革命就要到来,资本主义马上就要灭亡。但是, 资本主义并没有如马克思预期的那样,在革命中自取毁灭,反而一直存在下来,至今依旧看不到其灭亡的任何征兆,原因何在?是因为马克思没有看到资本主义制度 在其演进过程中,始终是通过改革其不合理的资源分配方式来达到消解革命的作用。股份制是对少数人垄断经济资源私有制的改造,民主制是对少数人垄断政治资源 专制的改造。同时,实行司法独立、言论自由和保障一切人权,用宪政的原则实现多数人的权利和保护少数人。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资本主义化解了根本性的 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用自由、民主和法治彻底告别了革命。
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根源和早期资本主义一样,都是在于少数人垄断了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垄断经济资源和垄断政治资源必然合为 一体,形成权贵资本体。中国当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腐败加剧,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群体性事件大幅增加,均是来源于少数人垄断经济资源和政治资 源的制度安排,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和不受节制的资本共同操控的结果。

可以肯定地认为,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不是局部性的、暂时性的问题,而是总体性的、长期性的和制度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人们自然会发生对革 命的联想。资本主义最后能够避免革命,是因为它找到了一条从根本上消除革命温床的正确之路,那就是通过合理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安排,来实现尽可能公平正义的 资源分配,不仅人有其利,而且人有其权,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能以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它所面临的问题吗?

对中国面临问题的严重性,社会各界有广泛的共识,包括执政党也有清醒的估计。执政党十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把问题的严重性上升到了亡党亡国的程度。但 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分歧巨大,朝野分歧巨大,分歧的焦点在于,按何种方式来解决这些涉及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其实质是走什么样的路,按哪个方 向进行改革。
执政党目前的口号是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什么样的路?是不是现在正在走的路?走这条 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所面临的制度性问题?现在恐怕谁也无法下结论。真正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肯定不是嘴上说出来的,而是脚下走出来的。 当我们在理论上还在闪烁其辞时,在时代潮流中还在摸着石头时,在需要做出决断时还在左右摇摆时,那就意味着中国的未来之路依然扑朔迷离,改革或革命依然是 中国今后十年乃至更长时间持续不绝的话题。
马云有一句话,“改变成功者是最困难的,因为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大堆理由。”我套用他的话说,改变胜利者是最困难的,不仅如斯大林所说,胜利者是不受谴责的,而且的确还有更多的理由来证明胜利者的地位是难以改变的,但是有永远不败的胜利者吗?
荣剑为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
 秦晖:改良未必更和平
我们有一种假设是很靠不住的,所谓革命一定是暴力、无序,而所谓的改革一定是和平和有序,实际在历史上很多的改革要比革命更无序,流血也更多。我的看法是转型要推进,快慢看时宜,暴力/无序应力避
最近许多人推荐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引起了关于“革命”的热议。而不久前金雁的《倒转红轮》也被一些人当作鼓吹“保守主义”的书,说是与萧 功秦先生的主张形成了呼应。后来我们一再说这里有点误解。金雁此书对俄国的“文化保守主义”传统的确很重视,有新评价(但也谈不上鼓吹,她对这一传统的局 限性也讲了不少)。但是文化保守主义不等于政治保守主义。此书对俄国政治保守主义(如斯托雷平和马克拉科夫等所谓“寻人派”)有明确的批评,而她提到的 “文化保守主义”传统包括了从普加乔夫到索尔仁尼琴等人,这些人在政治上可几乎都是不妥协的反对派,我想萧功秦兄也不会自比这些人吧。
“告别革命”是个假命题
我们肯定是反对“革命崇拜”、主张反思过去那些被崇拜的革命。但反思革命并不是反过来鼓吹革命恐惧症,更不是简单地讲“告别革命”。朱学勤兄说他当年 就对李泽厚的“告别革命”论持异议。其实,16年前金雁和我就与李泽厚此论发生过冲突,但这事发生在香港,很多人不知道。
1997年十月革命80周年时,我们在香港中文大学的《二十一世纪》杂志上发了一组反思文章。李泽厚看了很兴奋,写了篇读者来信夸这组文章“十分精 彩,值得祝贺”,说这“使我更坚定自己的‘告别革命’论”云云。我们觉得有点啼笑皆非,就回了一篇,说你读错了,我们是批了“十月革命”,但主要还是反思 斯托雷平改革,指出寡头主义导致民粹主义,专制者不公正的“改革”导致革命的危险,因此“坚持正义比‘告别革命’更重要”,实际上这是为改革敲警钟的。
结果李泽厚面子可能有点挂不住,又写了一篇措词很强烈的《以俄为鉴,避免革命》,说我这才发现你们的“本意所在”,你们是要“在近日数千万人下岗的中国现实环境下促动革命”,那口气就像在揭发“乱臣贼子”了。
我们回应说:其实早在1990年,即还在李先生“告别革命”之前数年,我们就曾在国内首先提出重新批判民粹主义,警惕转型社会的民粹主义危险。但我们 认为,决不能以寡头主义来反对民粹主义,因为寡头主义与民粹主义看似相反,实则相成,以前者反后者犹如以油灭火,适足以增加民粹主义“革命”的危险。以俄 国而论,正如李先生所言,1917年革命的确“酝酿有因,由来有自”,问题是其“因”其“自”何在?李先生难道至今还相信《联共(布)党史》的夸耀,以为 沙皇的垮台(二月革命)是自号布尔什维克的那几个“激进知识分子”“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地“促动”的?
其实前沙皇总理大臣维特伯爵在1915年去世前便预见到:斯托雷平的“警察式改革”将使俄国陷入“严重的革命动乱”,而宪政进程的中断则是斯托雷平时 代的一大错误。维特该比李先生更希望“告别革命”吧,但他对何以会有革命的认识却比李先生深刻得多。以不“正义”的方式谋“发展”于先,以不讲宪政民主的 方式求“正义”于后,这不正是沙俄走向“革命”的轨迹吗?
16年后回头看,其实今天“革命”议论的语境和当年并无实质变化,只是问题似乎更尖锐了。不过今天引起议论的托克维尔观点与当年李泽厚先生的观点倒很 不一样,其实托克维尔并不是个“告别革命”论者,多读几本他的书(不止《旧制度与大革命》)就知道,他不仅对美国革命是肯定的,对法国革命总体上其实也是 欢迎的,他反感的只是雅各宾专政。他搞法国与美国的比较研究,也不是要肯定法国的“旧制度”而排斥无论何种的“革命”,他只是遗憾法国的“革命”未能像美 国的那样处理好民主与自由的关系,避免雅各宾式的狂暴和走火入魔。他得出的结论更不是像李泽厚那样认为“发展是硬道理”,靠“发展”来消弭“革命”,恰恰 相反,《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主题之一就是指出法国革命并非因为经济不繁荣,革命正是在“发展”成就不小的条件下爆发的!
这事非常有意思,我们对所谓“十月革命”的否定众所周知。包括最近金雁这本书也是这样。但是我们肯定不想那么简单,把十月革命理解为只是一些激进知识 分子想捣乱就搞起来了。《倒转红轮》也讲到,虽然俄国知识分子的心路需要反思,但“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其实俄国知识分子中的激进主义到了 20世纪以后就逐渐冷却,尤其到1905年-1907年革命以后“路标”就变了,后来的激进主义已经完全是另外一种类型。
革命未必更暴力
所以“告别革命”这个话语到底多大程度上是真命题,我有点怀疑。在我看来,我们现在害怕“革命”的朋友主要的担心其实是两点:一是流血和暴力,这是我 们最担心的。我们都不愿陷入以暴易暴的怪圈,希望看到一种完全不流血的变革方式,或曰转型方式。二是无序,如果变革以后造成一种无政府状态,或者造成社会 的极度混乱,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而且无论哪种“文化”中,公众长期缺乏安全感就会重新呼唤铁腕,使转型失败。因此尽量避免流血和无序的确是个真问题。
可是流血/无序和和平/有序的区别是不是可以等同于革命和改良之别?避免流血/无序可以转换成避免“革命”吗?我觉得是转换不了的。
通常我们说的革命与改革(改良)是就变革的深刻性而言,像辛亥那样推翻帝制建立共和,我们就谓之革命,东欧废除极权制度建立民主,通常也叫做革命(所 谓“天鹅绒革命”或“和平革命”,我们官方认为革命是好词,便带贬义地称为“剧变”,其实也是说它并非渐进改良)。而明治日本在维持天皇制下发生的变革, 就叫改良或“维新”,越南那样政治体制不变的经济转轨,也叫改革或“革新”。
但是变革越深刻越快节奏,就越会有更多的暴力和无序吗?我想说:实际上我们有一种假设是很靠不住的,所谓革命一定是暴力、无序,而所谓的改革一定是和平和有序,其实在历史上相反的例子是很多的。
例如我们通常讲的最多的两个典型。过去一讲改良,日本的明治维新就是典型,一讲革命,辛亥革命就是典型。尤其在晚清这个话题上,中国为什么能搞成明治 维新,为什么会搞辛亥革命,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有人说中国就是搞不成明治维新,所以辛亥革命是正面的。也有人说,其实本来中国可以走明治维新的路, 所以辛亥革命是负面的。
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其实辛亥革命本身流的血并不多,而明治维新流的血远远超过了辛亥革命。不说别的,明治维新中那些名人有几个能够善终的?明治 “前三杰”“后三杰”六大名人,就有四人在维新过程中死于非命。从维新前夜改革派与保守派就不断以死刑、流血政变和恐怖暗杀等形式进行暴力斗争:所谓安政 大狱、樱田门事变、池田屋事变、坂下门事变、禁门之变、功山寺起义等,更不用说维新过程中光战争就打了三次(征长战争、讨幕战争、西南战争),战火从日本 最北的北海道五棱郭,一直燃到最南端的萨摩藩鹿儿岛。仅仅西南战争中的一场田原坂之战,就有3000多人战死。
所以后来中国戊戌变法失败,谭嗣同坚决不流亡国外,说是中国还没人为变法流血,就从我开始吧。那时中国的维新派也是把日本的明治维新看做流血变法的榜 样,而非“和平演变”的模范。中国的维新派与革命派之别在于他们想保留帝制,反对共和,但他们并不是甘地主义者,从谋划兵变刺杀慈禧到发动自立军起义,武 装“勤王”、暴力维新的选项他们是一直有的。

倒是辛亥革命死的人比明治维新少得多。甚至就是俄国的“二月革命”“十月革命”,也没有流什么血。至于十月革命后俄国建立了一个杀人如麻的体 制,那已经是体制杀人,不是变革杀人;是变革的方向不对,而不是“激进”还是“渐进”、革命还是改良的问题了。用托克维尔的话说,那就是“旧制度”杀人, 而改变这个“旧制度”的“大革命”(所谓东欧“剧变”)在绝大多数国家倒真是一枪未放、滴血未流的“天鹅绒革命”。
所以,说革命一定会死很多人,改革一定会死很少人,这种说法在历史上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一个流行的说法是,改革一定要有“顶层设计”,有一个严格的路线图,上面规定好了,就按照这个步骤去做。而革命就是猛打猛冲,到哪是哪,走一步看 一步的。其实很多的情况也是相反:革命有蓝图,改革反倒没有什么蓝图,用我们熟知的话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样的例子也是非常之多的。比如明治维新,谁当时 有一个最终的设想?我们知道,开始推动明治维新的很多人,最典型的如西乡隆盛,后来就变成改革的对象了。明治维新一开始是几个比较开明的大藩(长州、萨摩 等)反对中央(幕府),中央讨伐他们。但是到了天皇掌权以后,那些强藩都被镇压下去了。像萨摩藩的西乡隆盛本来是所谓明治三杰之一,他当时怎么能想到明治 维新会搞到他头上呢?所以其实所谓维新也是走一步看一步的。
“革命类型”的区分很模糊
可见,我们以前对改革和革命的区分本身就是靠不住的,实际上这种区分非常模糊。
甚至这里我要跟学勤兄商榷,你讲的1.0、2.0、3.0版本,意思是不是它们有一个递进关系?是不是一个比一个激烈?好像也不见得。比如中国的“文 化大革命”显然是你讲的3.0版,但是它连“城头变换大王旗”都没有,翻云覆雨的人为折腾固然堪称浩劫,体制却没有发生实质变化,连“王朝”也没有发生更 迭。但是它就把大家都整得灵魂出窍。所以,我觉得是不是有这样一种递进关系也是值得怀疑。
还有一点,我们也不要把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差别讲得太绝对。这两个革命的确是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讲得太绝对会导致很多问题。首先美、法革命有很多 互相学习之处。最初发动法国革命的拉法叶特等人就是支援美国革命回来后受启发在本国搞革命的。而美国不少革命元勋也是高度的法国崇拜者,所谓的亲法仇英情 绪非常明显。杰弗逊就是个典型。他的亲法仇英不仅是在外交上,实际上也有仇视英国君主制看好法国共和制的意思。
都说法国革命太“雅各宾”,美国革命就很温和。其实美国革命中的清算也很厉害的,例如清算托利党人。当然美国托利党人死得比法国贵族少,因为美英终战 时他们很多都跟英国人走了。他们是独立前的“爱国者”,当然爱的是英国,不是美国。后来托利党在美国完全消失,美国变成辉格党人一统天下,以后的民主党共 和党实际都是从辉格党人中衍生的。英国的两党是托利党(后来的保守党)和辉格党(后来被更左的社会主义的工党取代),而美国没了贵族的托利党,穷人的工党 也就兴不起来。所以有人说美国“既没有保守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只有稍微偏左和偏右的两支自由主义”。
这与其说是美国有什么独特的文化,不如说是美国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使其不同于前宗主国。由于托利党退出美国,“贵族传统”在北美消失,新建立的美国成 了纯粹的平民国家。这对北美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像美国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居于主流的李普塞特等人就不同意那种“英美”vs“欧陆”的两分法,他们 认为由于美国革命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使得英美差异甚至大于美国与不少欧陆国家(如丹麦、瑞士等)的差异。所以,我们也很难说美国革命只是政治革命,就没 有社会革命的内容。
相反,法国革命,我觉得也是被简单化了,法国革命最血腥的一幕就是雅各宾派掌权,杀掉国王,还杀了许多无辜者。但法国革命是不是由于有了卢梭的影响就 必然会走到这一步,我觉得也很难说。要知道法国当时不但有社会变革,更在与几乎全欧洲都参与的“反法联盟”进行残酷战争。杀国王主要并非因为社会矛盾,而 是当时反法联盟打进来,国王要跑到反法联盟那一边,结果被抓住,杀国王给他加的罪名是叛国,而不是国内矛盾意义上的“反动”或“反革命”。如果当时没有这 种国际大战,法国革命会不会如此走火入魔?我看雅各派都未必能够掌权,当然更不会发生大恐怖和杀国王的事。卢梭的观点,我认为毛病确实很大,我也赞同批判 卢梭。但是,把法国革命中的问题简单地说成是卢梭的必然后果,恐怕不对。
同样,现在一讲英国革命就是温和的“光荣革命”,好像英国革命就没有经历过杀国王,没有经历过克伦威尔的恐怖专横。其实英国杀国王倒是基于国内变革的理由,与国际战争无关。
避免转型中的暴力和无序
所以,与其说什么革命还是改良、美国革命还是法国革命,我们不如就事论事:
第一,我们到底要使中国有一种什么样的变革。这一点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通常讲的革命和改良,都是指在认定了一个方向的 基础上讲它的“速度”(激进或渐进)问题。但是方向问题首先是我们要搞清楚的。无论激进还是渐进,关键是往哪个方向进?在中国现在这还是一个很混乱的问 题。
学勤谈到的1.0、2.0、3.0,与其说是层次的不同,不如说是方向的不同,讲简单一点就是:摧毁自由的变革,还是建立自由的变革?至于变革到哪个 层次的确很难说。我们的确在历史上看到过有摧毁自由的“革命”,也有争取自由的“革命”,而且“改革”同样也有这两种。所以我们要解决的,首先不是通过什 么途径,或者快慢,来达到我们想达到的目标,而是我们要想达到什么目标的问题。这个问题要涉及到更大范围内的主义之争,但在我们现在在座的这个圈子里应该 不用谈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共识的。基本上就是要建立宪政民主,包括萧功秦在内,他也是认为有这样一个方向的。
如果方向是有共识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希望在这个过程中能够避免流血、暴力和无序。至于流血、暴力和无序通过什么办法解决更好,一种办法就是加快 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讲简单一点这也是一种革命,这个意义上的所谓革命无非就是变革能够比较快。这个比较快,或者比较慢,我同意学勤的说法,这个东西否定 也不合适,崇拜也不合适。因为快和慢不是哪个人能够决定的,如果没有这个机会,你想快也快不了。如果有这个机会你也没法不快,波兰就是个例子,波兰在圆桌 会议召开期间,没有人能想象到马上就发生政党轮替。
还有一种,做不到一下子解决问题就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来。但是一步一步地来也得朝着这个方向。有句俗话叫做“不怕慢只怕站”,还是得朝这个方向走, 不能某一段时期突然又倒回来了。对中国历史而言,真正现代化的政治转型从来没有发生过。但因为政治风波造成大流血,中国历史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 例,就是学勤讲的那句话,叫做“城头变换大王旗”,每一次王朝更迭死了多少人。从太平天国战争以来,一直到1949年,其实就是王朝更迭,但它死了多少 人。要说这个更迭因为有了马克思主义的因素,可以假设它是一场革命,那明清之际呢,元明之际呢,唐宋之际呢,任何一个王朝“鼎革”之际呢。所以,这种纯粹 “城头变换大王旗”性质的政治不稳定,我们中国有一个2000年不变的特征,就是一个王朝不断地维稳,结果维到一定程度,稳维不住了,就来一场彻底的大不 稳,而且流血的程度是世界各国都没有过的。
我前年在写辛亥的文章中写过,世界范围其他国家没有中国这种概念的改朝换代,不是说它们没有朝代,而是说换一个朝代就要死那么多的人,对社会的冲击那 么大,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有这种现象。包括中国的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也没有这种现象,像维吾尔族、傣族,没有像汉族那样,一个王朝维稳一两百年,就彻底陷 入一场极端的、在历史上都非常罕见的无序之中,这个无序要死掉一大半人,然后再从头来。像这样的现象绝不是清末才有,我觉得不管怎么批评孙中山——孙中山 值得批评的地方很多——其实主要不是在他发动革命,辛亥革命也不是他发动的,孙中山对辛亥革命有多大的贡献,也非常值得怀疑。我们批判孙中山,主要是批判 孙中山思想中的一些不切实际的,甚至是很不对的一些东西。至于说孙中山要为辛亥负多少责,我觉得也是一个问题。
避免无序的关键
在于组织资源多元化
如果回到当下,我觉得中国的变化到底是要快一点还是慢一点,根本不是我们能够想象的,而且这里头也没有什么好坏可言。我觉得这些东西都是得走一步看一步。
从逻辑上来讲,如果要在变革过程中避免我刚才讲的两个想避免的东西,一是避免无序,二是避免流血和暴力。道理很简单,要避免无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种多元的组织资源,任何一种高度一元化的组织资源都是在超稳定和超不稳定之间反复振荡的。
当这个社会的组织资源高度垄断状态下,这个组织资源一旦解体,社会就陷入无政府状态。如果要避免这个,不管是走改革的道路,还是走革命的道路,前提就 是你有没有替代的组织资源,或者说隐性的组织资源,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一定要发展出一套公民社会,即便不完全是现代性的社会组织,带传统色彩的认同团体也 行,比如封建制下就很难发生王朝末世的大动乱。你也不能说它有公民社会,但它有很多村社,甚至家族,总而言之,就是它的组织资源是非常分散的,不像我们中 国上面一个朝廷,下面都是平民,而且中国的朝廷历来对非官方组织资源都是打压的。

大家知道,中国没有传统的宗教战争,但是中国经常有很多动乱和宗教有关,并不是因为他们提出了什么异端的思想,就是因为官方不允许非官方的组织资源存在。
关于这一点,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插曲,很多人以前认为白莲教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成为造反者的信仰,就想当然地认为白莲教是一种革命的宗教,结果有些人专门 研究了白莲教的经书,最后得出一个结论,说白莲教是最鼓吹稳定的,最鼓吹顺从的,按照他们的说法是最不革命的,或者是最反革命的宗教。为什么最不鼓吹革命 的宗教还是闹出那么大的动静,原因就是当局不能容忍任何非官方的组织,只要你是非官方的,他就要把你整掉,不管你的主义到底讲的是什么。如果我们要避免无 序,恐怕就得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不管是改革还是革命,只要原来组织资源是高度垄断状态,这个组织资源一旦出问题,社会就陷入无序,你是改革就是慢慢无 序,你是革命就是快速无序,但这个无序是避免不了的。所以要避免转型过程中的无序,就必须创造条件发展多元化的组织资源。
第二,要避免流血和暴力,最简单的一个逻辑就是这个社会要有妥协精神,尤其是当权者要有妥协精神,最好是当权者有主动改革的精神。可是这个妥协精神和 主动改革精神,不仅是中国,在世界上也是从它的利益考虑的。我不太倾向于简单地说某某国家的统治者就特别保守,某某国家的统治者由于受了某某思想的影响就 比较开明。
我觉得所有的统治者当他倾向于妥协,甚至倾向于主动变革时,几乎都是基于两个动因,第一是如果变革了有比较好的预期,他相信不会受到清算,不会落到覆 巢无完卵这样的下场。所以,现在有些朋友千方百计地要给官员一种意识,说这个变革对你是有好处的,你变了以后不但什么都不会损失,而且还会得到更多,会有 大赦的,原来不合法的都会变成合法。等等。也许这的确是使他们愿意接受变革的条件之一。但是,我认为我们不要夸大这个条件,而且这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不重要 的条件,更重要的条件是要使他们感到不变革的压力。
我们现在老想把这个压力也变成一种利益的诱惑。比如,我们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诱导改革的思路,说改革对你是有好处的,一种说法就是说改革提供的市场机 会都是你的,一开始你就可以占得先机。搞市场经济你是先捞第一把,肯定对你有好处。还有一种说法,这个改革可以给你减少很多麻烦,如果不搞改革,你会承担 很多责任,柴米油盐都让你管,一搞改革了,老百姓就自生自灭了,不找市长找市场了,除了腐败不干别的事了。这样讲就不能使他感到有真正的压力,不能使他感 到有真正的压力,他不会仅仅由于利益的诱惑去产生变革的。因为道理很简单,你再讲所谓的变革以后不会对你有妨碍,那实际上他在不变革的基础上,已经获得了 太多的资源,他为什么要去担这个心呢,我不变那就更没有妨碍了。
所以,一定要使他觉得不变革对他是有压力的,这个压力是从哪里来呢?现在我们有一种很流行的见解,这些人不是想真的革命,但他们用革命来吓唬统治者, 施加一种革命的压力,使统治者为了避免革命就愿意加快改革,这是目前很流行的一种观点。我觉得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人提出不赞成告别革命的说法。这不是 完全没有道理的,但是用革命来恐吓当权者,其实也有反作用的。
从苏联、东欧这些国家变革的路径来看,其实有另外一种施加压力的途径,一言以蔽之,就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双重压力。这种双重压力是促使东欧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们可以单独讲一下。
秦晖为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朱学勤:告别或拥抱革命都是危险的
革命不可能像一些人的主观愿望那样,想抛弃就抛弃得了,想告别就告别得了,也不能像一些不太负责任的愤青,一说革命就来劲,一说革命就要拥抱,在这两个极端立场之间,我们要正视革命
告别革命,首先要告别的是李泽厚的“告别革命”,为什么呢?
我觉得告别革命非常容易混淆,实际上是泾渭分明的两个重大事情。我们知道,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整个80年代中国知识界有过一场启蒙,也有过一场对 革命观念的再启蒙,到1989年以前大家形成的一个话语是,对历史上出现的法国革命、俄国革命、中国革命,这种暴力的大革命要有一个批判和反思的态度。
李泽厚的“告别革命”,既是对上世纪80年代告别红色革命、暴力革命的一个继承,也是一个扭曲。因为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知识界悄悄兴起一个思潮,既有对法国、俄国、中国革命等以往革命传统的告别,还有一个新的东西,就是改革还是革命。
李氏“告别革命”的话语是借着对传统历史革命的否定来抽空当下的革命危机,抽空这个危机底下人们对革命的讨论。
因为李氏革命话语在形式上跟我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最接近,很多人认为我们是一家,我不断地重复讲不是一家。我不得不出来说我跟李氏告别革命是两回事,我要告别的是历史上的革命。
但对当下这个状况,我主观上认为要改革。如果不改革怎么办?那就是既没有改革也没有革命,这个状况就延续下去。这不是不可能。民众的底线没有到,继续拖下去,我们被拖掉了一代,再拖一代两代也不是没有可能。这是一种可能。
第二种,由于信息化,信息的平面流通、横向流通越来越快,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的空间越来越小。革命会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矗立在你的面前,你不正视也得 正视。在这种时候,知识界应该承担对革命话语的辨析,而不是笼而统之,说我们告别革命或者我们拥抱革命,这两种都是很危险的。
如果不改革我们可能遭遇一种危机,而危机来临的时候,我们束手无策,提不出更有建设性的意见。而拥抱革命同样危险,不分青红皂白地拥抱革命,最后肯定 拥抱一场大革命。这时候要仔细辨析,革命是不是就只有一种,是不是有多种,人们可以在革命话语当中做某种选择。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提出小革命1.0,中 革命2.0,大革命3.0的细分的一个说法,供大家思考。
1.0的革命就是政治革命,就是改变旧制度,改变统治集团。用鲁迅的话说,是城头变换大王旗。大王旗底下社会是什么状况呢?就像邓小平曾经说的,马照跑,舞照跳,股票照样炒,这叫1.0的小革命:仅仅政治领域发生动荡,不波及社会。
2.0的革命就是社会革命,那就是经济上的诉求,包括贫富两极分化全部付诸革命手段来解决,那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分工厂,分商店。
3.0大革命就是精神文化领域,与所有传统彻底决裂,塑造新人,铲除旧人,改造人性。
我最近知道一个新的情况,最早把托克维尔的革命和改革之间危险的关系引进中南海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1982年《国外社会科学》有一篇文章就介绍了 托克维尔的观点,那时候他的汉译本还没有出现,海内有识之士立刻注意到这篇文章,而且复印下来送给高层领导看。高层里面有些人比那些自命不凡的知识分子明 白,革命是要区分的,要警惕的是哪一种,要告别的是哪一种。
我认为革命不可能像李泽厚的主观愿望一样,你想抛弃就抛弃得了,想告别就告别得了,也不能像一些不太负责任的愤青,一说革命就来劲,一说革命就要拥抱。
我提出在这两个极端立场之间,我们要正视革命,革命当中有哪些是我们要准备面对的,有哪些是我们事先要说清楚,一定要防范,一定要警惕的。
朱学勤为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曾著有《风声·雨声·读书声》《书斋里的革命》《帝国往事》《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copied from a blog site)
       Unlike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ctually, there are fifty-two court systems in America—one for each of the fifty states, one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plus a federal system—similarities abound. The state court systems ar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of each state. The federal courts are not superior to the state courts; they are simply independent systems of courts, which derives its authority from Article 3, Section2,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lthough state court systems differ, Exhibit3-1 illustrates the basic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urt system in many states. The exhibit also shows how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structured.

    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 权。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

Typically, a state court system will include several levels, or tiers, of courts. State courts may include (1) trial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3) appellate courts, and (4)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often called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Generally, any person who is a party to a lawsuit has the opportunities to plead the case before a trial court and then, if he or she loses, before at least one level of appellate court. Finally, if a federal statute or federal constitutional issue is involved in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that decision can be further pleaded before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 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 院。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Trial courts are exactly what their name implies, courts in which trials are held and testimony taken. State trial courts have either general or limited jurisdiction. Trial courts that have general jurisdiction as to subject matter may be called county, district, superior, or circuit courts. The jurisdiction of these courts is often determined by the size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courts sit. State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 wide variety of subjects, including both civil disputes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s. In some case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may hear appeals from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 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 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Some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are called special inferior trial courts or minor judiciary courts. Small claims courts are inferior trial courts that hear only civil cases involving claims of less than a certain amount, such as $5,000 (the amount varies from state to state). Suits brought in small claims courts are generally conducted informally, and lawyers are not even allowed to represent peoples in small claims courts for most purposes. Another example of an inferior trial court is a local municipal court that hears mainly traffic cases. Decisions of small claims courts and municipal courts may be appealed to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 (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低级初审法院的另一种形 式是主要负责处理交通案件的地方市镇法庭。小额索赔法院和市镇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

Other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as to subject matter include domestic relations courts, which handle only divorce actions and child-custody cases, and probate courts.

另外,有限管辖权法院还包括根据受理的诉讼标的不同包括只处理离婚的诉讼,子女监护权案件的家庭关系法院和遗产检验法庭。

b. Courts of Appeals 上诉法院

Every state has at least one court of appeals (appellate court, or reviewing court), which may be an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 or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About three-fourths of the states have 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s. Generally, courts of appeals do not conduct new trials, in which evidence is submitted to the court and witnesses are examined. Rather, an appellate court panel of three or more judges reviews the record of the case on appeal, which includes a transcript of the trial proceedings, and determines whether the trial court committed an error.

每一个州都至少有一个上诉的法院(上诉法院或者是重审法院),它可能是居中仲裁的上诉法院或者是州的最高法院。大概有3/4的州都有仲裁法院。通常来说, 上诉法院不受理新的案件,因为新的案件需要收集证据和询问证人。相反,上诉法庭将有三名或更多的法官重审案件在上诉阶段的纪录,包括检查初审诉讼程序中的 副本,并对初审是否有误做出裁决。

Usually, appellate courts do not look at the questions of fact (such as whether a party did, in fact, commit a certain action, such as burning a flag) but at questions of law (such as whether the act of flag-burning is a form of speech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nly a judge, not a jury, can rule on questions of law. Appellate courts normally defer to a trial court’s findings on questions of fact because the trial court judge and jury were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evaluate testimony—by directly observing witnesses’ gestures, demeanor, and nonverbal behavior during the trial. At the appellate level, the judges review the written transcription of the trial, which does not include these nonverbal elements.

通常,上诉法院不审查事实问题,(例如事实上,一方当事人是否做了某种行为,如烧国旗),但是可以审查法律问题(例如烧国旗这种行为是否是美国联邦宪法第 一修正案中有关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法官,而非陪审团成员,才可以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正常情况下,在事实问题的查明上,上诉法院要尊重初审法 院的意见,因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在调查证据的时候处在一个更有力的位置上——他们可以在审理中直接观察证人的姿势,行为举止,还有非语言的动作。在 上诉阶段,法官重审的是初审法院提供的书面纪录,这当中当然不包括那些非语言的要素。

An appellate court will challenge a trial court’s finding of fact only when the finding is clearly erroneous (that is, when it is contrary to the evidence presented at trial) or when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finding. If a jury concluded that a manufacturer’s product harmed the plaintiff but no evidence was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o support that conclusion, the appellate court would hold that the trial court’s decision was erroneous.

上诉法院只有当发现初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明显错误(也就是,审判中发现查出的“事实”与证据所证明的相反)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支持这些“事实”时,才能对 其事实问题提出质疑。如果陪审团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商家的产品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法庭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这个结论的证据,上诉法院就将裁定初审法院的 这个判决错误。

c. State Supreme (Highest) Courts 州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appellate court in a state is usually called the supreme court but may be called by some other names. For example, in both New York and Maryland, the highest state court is called the court of appeals. The decisions of each state’s highest court on all questions of state law are final. Only when issues of federal law are involved can a decision made by a state’s highest court be overru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州的最高上诉的法院被叫做最高法院,但其实也有其他的名字。比如,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州最高法院叫做上诉法院。各州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所有问题的审理都是终局的。只有当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了联邦法律问题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够将其推翻。

2.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caseloads. Currently, there are ninety-four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

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的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4个。

U.S. District Courts conduct trials concerning federal matters, such as federal crimes and enforcement of federal statutes. Most federal crimes involve crime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or crimes occurring on federal property. For example, one crime, kidnapping, is a federal crime even though it does not occur on federal land. Federal jurisdiction for the crime of kidnapping is based on taking of the victim across state or country lines and th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failure to release the victim within twenty-four hours after seizure creates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such person has been transported to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例 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 人成为人质24小时之后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

Moreover, it is possible to sue a federal court even though the claim is based on state law when the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re from different states and countries.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jurisdiction exists when a plaintiff is a citizen of one state and the defendant is a citizen of another state, or when one party is a foreign country or a citizen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the other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amount of claimed damages in a 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case must be at least $75,000.

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解决。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 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 赔偿不得低于75000美元。

Also, there are other courts with original, but special (or limited) jurisdiction, such as the federal bankruptcy courts and others show in Exhibit3-1.

另外,还有一些法院拥有特别或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破产法院和图表3-1种所列的其他法院。

b.     U.S. Courts of Appeals 联邦上诉法院

In federal court system, there are thirteen U.S. courts of appeals—also referred to as U.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s. 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for twelve of the circuits, including the U.S. Courts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hear appeals from 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s located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judicial circuits. The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Thirteen Circuit, called the Federal Circuit, has national appellate jurisdiction over certain types of cases, such as cases involving patent law and cases in which the U.S. government is a defendant. Also heard before this court are appeals from specialized courts (e.g., the U.S. Claims Court and the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laims arising from decisions of feder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包括12个巡回去和1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院负责审 理其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地球法院的上诉案件。第十三个巡回审判区的上诉法院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 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这类法院也审理特别法院的上诉案(如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和美国联邦国家贸易法院)和联邦行政机构的判决 引发的索赔案。

c.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level of the three-tiered model of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According to the language of the Article 3 of the U.S. Constitution, there is only one national Supreme Court. All other courts in federal system are considered “inferior”. Congress is empowered to create other inferior courts as it deems necessary. The inferior courts that Congress has created include the second tier in our model—-the U.S. court of appeals—–as well as the district courts and any other courts of limited or specialized jurisdiction.

美国联邦法院的三级体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级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认为是低 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组织。国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创设较低级的法院。国会创设的较低级的法院包括体系模式中的第二级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有地区法院和具 有有限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onsists of nine justices. Although the Supreme Court has original, or trial, jurisdiction in rare instances (e.g. , in legal disputes in which a state is a party, cases between two states, and cases involving ambassadors), most of its work is as an appeals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can review any case decided by any of the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and it also has appellate authority over some cases decided in the state courts.

美国联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虽然最高法院只对几位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例如,在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中,或者案件涉及两个州,或者涉及大 使的案件),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

Appeals to the Supreme Court To bring a cas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 a party requests the Court to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 A writ of certiorari is an order issued by the Supreme Court to a lower court requiring the latter to send it the record of the case for review. The court will not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 unless at least four of the nine justices approve of it. This is called the rule of four. Whether the Court will issue a writ of certiorari is entirely within its discretion. The court is not required to issue one, and most petitions for writs are denied. (Thousands of cases are filled with the Supreme Court each year, yet it hears, on average, fewer than one hundred of these cases.) A denial is not a decision on the merit of a case, nor does it indicate agreement with the lower court’s opinion. When the Supreme Court declines review of a case, the practical effect is an agreement with the lower court decision, which continues binding the parties.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 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这个被称作四人规则。最高法院是否发布 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最高法院不比一定发布调案令,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都被拒绝了。(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然而,经受理的却不到 一百件。)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的认同。当最高法院拒绝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时候,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同 意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

China-EU School of Law (CESL, Beijing) in Trademark Dispute with Hamburg University

China-EU School of Law (CESL) is a rising star in China’s legal education. Located in Beijing, CESL is the only law school to be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under the “Sino-foreign Schools Agreement.” It bears the hope of reforming China’s legal education. However, a recent trademark dispute reveals many problems betwee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UPL) and Hamburg University, the partner school from EU.

The acting Chinese Dean, Professor Fang Liufang, recently issu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Statement on the Protection of CESL’s English Name

In the year prior to the China-EU School of Law’s establishment, all relevant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Financing Agreement between EU and P.R.China, the Grant Contract between EU and University of Hamburg  (UHH) and the EU Guidelines for Grant Applicants Responding to the Call for Proposals 2007 universally used “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s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project’s Chinese name “中欧法学院”. Even in the earlier stag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ing a Sino-foreign Jointly Operated School, two parties of School Agreement, namely UHH and CUPL, used the English name 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s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In June 2008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questioned why the name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was different in Chinese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and in English (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UPL therefore communicated with UHH on the issue of amending the English name. The Dean of the UHH Faculty of Law, wrote a letter on August 1, 2008 to the President of CUPL stating that as the EU did not have any objections, he would be willing to accept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s requirement that the English name be changed to the China-EU School of Law. When agreements between contractual parties change over time, earlier agreements are superseded by any subsequent agreements.

Ministry of Education documentation approved the CESL name as the 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n September 17, 2008, and the EU did not raise any objections. After CESL was established, “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as always been CESL’s full name, CESL is only an acronym. The two partners have never disagreed about this point. In order to prevent unauthorised usage of the CESL name, the full name and logo always appear on all publicity material and the website.

Currently the CESL name is experienced to the following infringements:

1. In July 2012, someone has registered the CESL English name, Chinese name and logo with The Trade Marks and Designs Registration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OHIM) with the Faculty of Law at University of Hamburg listed as the sole owner,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CUPL http://trademark.markify.com/trademark-representative/ctm/christian+gahrmann/59881.

2. Someone has registered CESL’s English name with the University Directory as the “China-EU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Hamburg”, without CUPL’s permission http://www.university-directory.eu/China/China-EU-School-of-Law–University-of-Hamburg.html#.UMbWQFKUfSg.

3. Someone has used the CESL English name on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website without authorisation from CUPL and obscured the words “at th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from the logo, misleading people into believing that CESL is a part of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http://www.uni-hamburg.de/Studium/CESL_e.html.

4. Someone produced show board at the 2012 Europe Day using the CESL name without CUPL’s authorisation. This board stated in the location section that CESL is only “hosted” by CUPL, and moreover designated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s “Implementing Agency”.

5. Someone used the CESL name to publicise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led China-EU School of Law” (last visit: December 10,2012, and the original webpage was deleted quietly), this advertisement made an undisguised attempt to portray CESL as a part of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6. Someone changed the name of the “China-EU School of Law at th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ummer School” to the Summer School am Europa-Kolleg Hamburg and publicised it on the “Hamburg Liaison Office Shanghai” website contrary to the facts and without authorisation from CUPL http://www.hamburgshanghai.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5&Itemid=3419_Summer School am Europa-Kolleg Hamburg_cn.

The above actions were taken by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Consortium Office. After CESL was established,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recruited a full-time marketing and fundraising manager, who started to describe CESL as a part of the University of Hamburg, and who took erasing the fact that CESL is a part of CUPL as the main part of his mission.

In order to obstruct the infringement against CESL’s name and trade mark, CESL will take all legal measures including raising law suit internationally against the relevant institution and individuals. 

Professor Fang Liufang
Chinese Dean and Executive Principal
China-EU School of Law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erry Link: Why We Should Criticize Mo Yan

Why We Should Criticize Mo Yan

Perry Link

Henri Cartier-Bresson/Magnum Photos

The tenth anniversa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958

At a recent conference at Princeton University, I met a Chinese language teacher whom I had not seen since 1989 in Beijing. Trying to recall our first meeting, she asked me, “Was that before or after the dongluan [turmoil]?” Teasing her, I asked, “What do you mean by dongluan? Student dongluan or government dongluan?” She replied reflexively: “Student dongluan, of course.” Then she peered at me for a moment, realized what I had meant, and said: “Oh, yes! Government dongluan. The massacre!” Then she went into a long apology to me: she herself had been a student protestor in 1989, had been in Tiananmen Square in the days before the massacre (but not during it); she was on the students’ side; she agreed with me. And yet the phrase “student turmoil” now rolled off her tongue as easily as “Wednesday.” How much does this kind of induced linguistic habit reinforce state power? And how much does the habit affect Chinese writers?

In my New York Review essay on the new Nobel laureate Mo Yan, I objected to the writer’s way of presenting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history. I noted that when he arrives at catastrophic episodes like the Great Leap famine, he deflects attention by resorting to what I call “daft hilarity”—shooting sheep sperm into rabbits or forcing someone to eat a turnip carved to be a “fake donkey dick”—while making no mention of starvation that cost 30 million or more lives.

In a lengthy response to my essay, Charles Laughlin disagrees with me, arguing that “Mo Yan’s intended readers know that the Great Leap Forward led to a catastrophic famine, and any artistic approach to historical trauma is inflected or refracted.” Laughlin sees Mo Yan as doing satire, not cover-up, and when the point is put this way, I can, in a narrow sense, accept it (even though my personal taste in satire does not extend as far as donkey dicks). The problem, in my view, turns on Laughlin’s phrase “intended readers.” Mo Yan has said that he does not write with any particular readers in mind, so “intended readers” here needs to be understood not as actual readers but as the kind of reader that is implied by the writer’s rhetoric. In this meaning, “implied reader” is a well-established term in literary studies, and it is fair enough to analyze things this way.

My own worry is about the actual readers. How does “daft hilarity” affect them? I hope Laughlin will agree with me that Mo Yan’s actual readers are numerous, mostly young, and not very well schooled in Chinese history. To reach the level of what Laughlin sees as Mo Yan’s ideal “intended reader,” a young Chinese must leap a number of intellectual hurdles that Communist Party education has put in place: first, that there was no famine, because the story is only a slander invented by foreigners; second, that if there really was a famine, it was “three years of difficulty” caused by bad weather; third, that if the famine indeed was man-made, it still wasn’t Mao-made, because Mao was great; fourth, that if it was Mao-made, people died only of starvation, not beatings, burnings-alive (called “the human torch”), or brain-splatterings with shovels (called “opening the flower”), as Yang Jisheng’s book Tombstone documents.

But there is another problem with the arguments made by Mo Yan’s defenders, and that is what the Chinese call xifangzhongxinzhuyi. This phrase does not translate easily, so please pardon my awkward rendering as “West-centrism.” The late Chinese physicist and human rights advocate Fang Lizhi was good at pointing out double standards in Western attitudes. When Communist dictatorships fell in Europe, the Cold War was declared “over.” But what about China, North Korea, and Vietnam? If the reverse had happened—if dictatorships had fallen in Asia but persisted in Europe—would Washington and London still have haile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What if Solzhenitsyn, instead of exposing the gulag, had cracked jokes about it? Would we have credited him with “art” on grounds that his intended audience knew all about the gulag and appreciates the black humor? Or might it be, sadly, that only non-whites can win Nobel Prizes writing in this mode?

Pankaj Mishra, in an essay in The Guardian called “Why Salman Rushdie Should Pause before Condemning Mo Yan on Censorship,” acknowledges that Mo Yan has offered deplorable support to China’s rulers. But the main point of Mishra’s essay is that Western writers have also been the handmaidens of powers that oppress people in distant places. He asks, therefore, that people like Rushdie (and me, whom he also mentions) “pause.” I admire some of Mishra’s penetrating observations, for example that “Jane Austen’s elegantly self-enclosed world” depended on unseen “hellish slavery plantations” in the Caribbean. But why does any of this mean that I should “pause” before criticizing Beijing or its acolytes?

Must Salman Rushdie hold his tongue about Beijing until London is squeaky clean? My guess is that Pankaj Mishra, if you could shake him by the shoulders, would say (as I would) that any citizen of any country should be free to criticize any government anywhere that oppresses anyone. But his article does not leave that impression.

Authoritarians in China and elsewhere regularly take the position that foreigners should keep criticisms to themselves; the reasons for their position are obvious. The reasons that Western liberals often take the same position are far less obvious but well worth probing. The kinds of problems in China that, in different ways, Mo Yan and Liu Xiaobo bring to our attention—suppression of speech to protect state power, harassment and prison for “offenders”—can also be found in democratic societies. But to stand on that discovery and say “look, the whole world is the same, so let’s calm down” is not only intellectually feeble; when uttered by people who live at comfortable distances from true suffering, it is also morally indefensible. How do you think a Chinese liberal, sitting on a bench in a drab prison, would feel to hear an American liberal, sitting on a couch with the Guardian, say “you and I both live under oppressive governments, my friend; I must pause before criticizing yours”?

Laughlin notes that I do not answer the question posed by the title of my Review essay: “Does This Writer Deserve the Prize?” Fair enough. The title was written by editors of the Review, and I did not see it until the piece came out. Let me address the question now.

Measures of excellence in the natural sciences are objective enough that the question “Did X really deserve a Nobel?” can be answered with some confidence (if never certainty). For the literature and peace prizes, though, the question is so beholden to subjective impressions that consensus is impossible. Henry Kissinger won a peace prize. If that happened, what is not possible? I can answer only the question, “Would I personally have chosen Mo Yan?,” and I would like to restrict it further by adding the phrase “among living Chinese writers.” (Only living writers are eligible for the prize.)

The answer is no. Mo Yan would not have been at the top of my own list, which would include writers who work both “inside the system” in China and outside it. For authenticity and control of language, I would rate Zhong Acheng, Jia Pingwa, Wang Anyi, Liao Yiwu and Wang Shuo more highly; for mastery of the craft of fiction, Pai Hsien-yung and Ha Jin are clearly superior to Mo Yan; for breadth of spiritual vision, Zheng Yi is one of my favorites. I would also have put Yu Hua or Jin Yong (the Hong Kong writer of popular historical martial-arts fiction) above Mo Yan. But these are only my views. Please help yourself to your own.

世说新语之《晚清以降中国对外交往之怪现状》

晚清以降中国对外交往之怪现状

祝融

 

晚清以来,中国对外交往屡屡受挫,论者分析,实因中国积贫积弱,而在国际事务上则是“弱国无外交” ,故受挫乃正常现象。然此等论调,国人并非照单全收。巴黎和会消息传来,五四学子奋起抗争就是一例。

果真“弱国无外交”?出任过清政府驻英、法、俄国大使的曾纪泽,就发现西方国家即便弱小,都得以保全自主之权:“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主之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视野中都属于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明白这一点,让曾纪泽在与西方人的对外交往中不亢不卑,保护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利益。

与曾纪泽相比,晚清很多其他参与对外交往的官员都相形见绌。以盛宣怀为例,就干练而言也许并不逊色于曾,但在对外交往中起的作用却毫无建树,甚至起了相反作用。盛宣怀从未将自己的祖国看作与其他国家一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而国家主权也就被他随意处置。奇怪的是,与此同时盛宣怀却与外国的显赫商人、官员保持良好关系,例如德国军火代理商曼德尔、天津海关的税务司官员德璀琳、李鸿章的军事顾问汉纳根、俄国公使喀西尼。史家评论,在本来无需与日本开战的时候,是盛宣怀撺掇李鸿章用北洋舰队和日本海军开了甲午一战。盛玩忽职守至此,让人不胜感慨。而盛的玩忽职守,则大大回报了与他关系良好的外国人:“这场战争使得曼德尔大赚一笔;对于汉纳根来说,则直接促进了德国军事工业的发展;对于喀西尼来说,意味着提高了俄国人对北京的影响力;而对于德璀琳来讲,他进一步取得了李鸿章的重用,因此取代了他的上司赫德的地位。”(见苏小和《盛宣怀——李鸿章的经济幕僚》,原文引自斯贝克托《李鸿章和淮军》第602页)

盛宣怀是晚清诸多主持对外交往的官员之典型。众多其他晚清官员在能力方面甚至远不如盛,在心态方面却并无不同。盛在对待自身职责上肆无忌惮的玩忽职守和对待私人关系上没有原则的阿谀奉承,究其根源,是盛宣怀本人将国家利益看作可以与个人利益相交换,从而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公心”。甲午海战虽然失败,盛宣怀本人却收获颇丰:除了在军火交易中大发横财,盛还“建立了和这些外国人的友谊,他们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最终能够拿到晚清政府各种商业的机会与权力。”(见苏小和文)这样的官员,当主持国内事务时,也是一样的做法。在1905年国内各省兴起铁路收回利权运动时,盛宣怀却一味依赖借债、甘冒失去铁路主权之风险。各省绅商募集的铁路资金不下6000万元,盛宣怀却建议清廷谕令将民办干线收归国有,终致民族铁路功亏一篑,清政府的最终倒台也就此埋下伏笔。

 

“弱国无外交”只是盛宣怀之流卖国官员的借口。他们在自身职责上玩忽职守,却把问题归结为国弱;他们用国家利益来阿谀奉承,换得与外国商人、官员的良好私人关系。而这些外国人,尽管不放过从中渔利, 对盛的阿谀奉承在私人信函里却不由自主地流露出鄙夷。(《天津领事信函》,国家档案馆藏))

 

相反,对像曾纪泽这样的官员,与他打交道的外国商人、外交官虽没占到便宜,内心却对他尊敬有加。中法越南战事结束,曾纪泽在巴黎与法国政府进行谈判,立场强硬,但由于清廷上层意图主和,曾被解除驻法公使的职务。回中国前,曾纪泽用英文在伦敦《亚洲季刊》发表文章《China, the Sleep and the Awakening》(中译名《中国先睡后醒论》),议论外交事务和中国之潜力。时任美国大使的登比(Ambassador Charles Denby)在写给国务卿Bayard的信中评论此文。(The letter is from The Executive Document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for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fifteenth congress, 1887-88. Congressional Edition, Volume 2532, page 211.) 登比大使说:“看到一位敏锐观察者如曾侯爵者,赞誉我国对待中国的友好并公正的方式以及对国际义务与礼让的坚定遵守,让我等十分受鼓励。”(”It is encouraging to see so astute an observer as the Marquis pay so high attribute to the friendly and just dis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wards China and our firm 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and comity.”)

 

可惜,曾纪泽这样的人少之又少。而自晚清以降,在公事上肆无忌惮的玩忽职守和在私人关系方面没有原则的阿谀奉承,一直是中国官员对外交往方面的鲜明特征。直至今日,层出不穷的还是象盛宣怀之流。而近日围绕中欧法学院发生的事,就是这怪现状之又一例。

2011年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取得“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欧法学院”、“CESL”、“ECSL”等商标申请。在中欧法学院注册商标一年多之后的2012年7月18日到8月31日期间,汉堡大学先后用“CESL”,“ECSL”,“China EU School of Law”(文字), “EU China School of Law”, “China EU School of Law”(文字和图标)向欧洲共同体商标和设计注册暑(OHIM)申请了以汉堡大学为唯一所有人的五项商标,其中:CESL和ECSL已于2012年11月15日获得了OHIM批准;EU-China School of Law(文字)、China-EU School of Law(文字)两项商标申请正在审查期;China-EU School of Law(图案)尚在公告期内。

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方流芳教授提出抗议,却不料汉堡大学已釜底抽薪:汉堡大学官员已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校方驱逐提出抗议的中方院长,以此为基础延长中欧法学院项目两年并立即拨款100万元经费。中方校长竟一口同意,作为项目延长两年的前提条件接受。前述中欧法学院提出的商标异议云云,就此陷入僵局,眼见公告期满,汉堡大学即将取得商标。

方流芳院长以寓言警告中方校长,说恶果必到,中方校长恐一无所得。寓言名为《2012年童话:弑子婚姻》,内容如下:

村妇桂花招日耳曼人汗髱为婿。桂花浅薄愚钝而不求上进,贪小利而胸无大志,喜张扬而一事无成,唯以嫁与日耳曼人为荣。桂花婚后常窃喜傻笑,以为自此脱亚入欧,高人一等,汗髱极鄙视桂花。汗髱性贪婪、凶悍而故作憨态,阅世深而假装天真,以婚姻为谋利之具。汗髱与桂花有婚前约定如下:“婚期5年,中外嘉宾赠送礼金300万欧元全部存入汗髱在德国银行的帐户;生子共同抚养5年,汗髱承担一半抚养费。”

桂花生子,取名赛尔。赛尔与父母迥异,仪表堂皇,天资聪颖,落地即饮食奔走如成人,日随教师方鼎练武习文,数月后矫健如飞,下笔万言,方鼎深喜爱之。汗髱见赛尔卓越超群,与方鼎情同父子,遂畏惧、忌恨,窃与桂花言:“赛尔随我等婚姻而生,亦当遂我等婚姻终结而亡。赛尔不能活过五岁,婚期届满日,当结束赛尔的性命。”桂花唯唯。方鼎闻之大怒,斥桂花虚妄糊涂,不知国法,桂花一时汗颜语塞。方鼎遂全权监护赛尔,常携剑盾在身,以防汗髱加害。汗髱自恃有若干在华洋人冒险家撑腰,屡屡挑衅方鼎,桂花不言语,汗髱更嚣张。方鼎忍无可忍,与汗髱对决数次,每次不过两招,方鼎即单臂制服汗髱,汗髱狼狈不堪。方鼎警告汗髱:“你们婚期有期,赛尔生命无限。你和桂花何时离婚,无关我事,但谁敢动赛尔一根汗毛,叫你立时趴下。”

汗髱衔恨,遂克扣赛尔生活费一年,桂花不言语,然方鼎早有应对。汗髱偷偷以赛尔之名在德国注册商标,称:赛尔如不听命,就剥夺赛尔的姓名,让赛尔成为无名无姓之人,桂花不言语,然方鼎已将赛尔之名在中国登记造册,赛尔无虞。

汗髱自忖:“方鼎挡路,如何是好?”遂求教于桂花村里游手好闲之“带路大哥”,诱之以巧克力一枚。“带路大哥”云:“婚期即将届满,桂花坐立不安,惟恐一日为弃妇,终生在村里无地自容,不妨虚与应付,诺以延长婚期,此无知村妇定会见利忘义,赶走方鼎。”汗髱闻言大喜,遂诱劝桂花,曰:“方鼎乃一桀骜不驯之狂人,赛尔常随方鼎,耳濡目染,日后定与我等离心离德,此何以堪?只要你赶走方鼎,咱俩婚期就可延长两年,我立马从德国给你拨款100万欧元,作为赛尔和你的生活费。如何?”桂花先是神情呆滞,继而点头傻笑,进而给方鼎下逐客令,并上网公告。方鼎拂袖而去,与赛尔依依惜别。

一年后,赛尔失踪,疑为汗髱谋杀,桂花为同谋。村里也有传说,说是方鼎救走了赛尔,两人都隐姓埋名。两年后,汗髱与桂花离婚,汗髱银行帐号里的礼金余额尚有200万欧元左右。桂花一无所有,回到村里,与“带路大哥”一起办起“涉外婚姻辅导班”,现身说法,言传身教,村里人称之为“厚脸皮桂花”。第三年,汗髱在中国有了第二次婚姻,收到中外嘉宾的礼金150万欧元,又统统存进了他在德国的银行账户。

原文见http://fangliufang.blog.caixin.com/archives/50019

(本文作者注:赛尔:CESL,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汗髱:汉堡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欧洲合作方;桂花:中国政法大学;“带路党”:熟悉中国情形、为欧方出险恶招数牟利的卖国者;方鼎: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方流芳教授。)

但方教授的这些警告,也怕是春风过驴耳而已:对中方官员而言,失去商标的玩忽职守不必考虑,等到东窗事发,该人早已另谋高就或安然退休,何须多虑?同意汉堡的要求,不仅能让外方高兴,还能多得100万欧元的经费、多一个位子安排自己的亲信,何乐而不为?中国官员对外方没有原则的阿谀奉承,于是又一次上演。

在公事上肆无忌惮的玩忽职守,和在私人关系方面没有原则的阿谀奉承,百年前让国人愤怒,今日亦不能让人轻易释怀。如曾纪泽之“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主之权“的确信,何时变成中国官员的确信,中国之对外交往,方有不卑不亢、进退有度的自信。否则,官员便会”坐立不安,惟恐一日成为弃妇“,而带来的结果,就是轻弃合法权益、自侮辱国。

世说新语之《余秋雨的“政治嗅觉”》

作者:胡兆国

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倒台后,余秋雨几乎是”第一时间”,在自己的博客贴出了他的“表功文”,写出了批评陈良宇的文章。其政治嗅觉,比他的“文化嗅觉”还牛。实在太利害,太“文革”了。只有经过文革洗礼的作家学者,方能有此本领。

在《我说的就是这个名字》这篇文章中,余秋雨如数家珍,向读者一五一十讲述着关于陈良宇执政时在上海文化界的种种“奇闻轶事”:

“前一阵我在香港凤凰卫视预录《秋雨时分》的‘人格尊严’部分,说了一件曾经让我很不舒服的事……前年下半年被一位朋友硬拉,到衡山宾馆的一个大会议厅参加了一次,上海不少大学和研究院所的一批人文学科专家都 在。他们在发言中频频提到一个名字,不带姓,只说后面两个字,显得十分亲切和熟悉,我一听,肯定不是康德和罗素,也不是孔子和朱熹,但我却不知道,这是怎 么回事?我连忙问旁座的一位先生,这位先生很惊讶地看着我,说,这是这座城市的最高领导啊!我一想,这个人的全名倒是在报纸上见到过,但从来没有听人这么 去掉姓氏亲热地叫过,因此又问,这些教授和他很熟吗?旁座的先生告诉我,不可能,因为这个人官职很高,他们不可能认识他。我感到奇怪的是,这个领导人肯定 不是从事人文科学研究的,为什么这么多学者教授一次次不怕重复地提到他呢?我说,这是一种精神跪拜,那天跪拜对象并不在现场,可称之为‘缺席跪拜’。我虽 然没有点名,但连凤凰卫视录制现场的工作人员都立即听出来了。我所说的被学者教授们一声声亲切呼唤的名字,就是“良宇”。”

余秋雨得出的观点是:“学者、教授们失去人格的吹捧习惯,助长了某些领导人的自以为是,目空一切。这就是文化所起的负面作用。”余秋雨 居然把陈良宇的出事原因,转弯抹角讲成是由于学者、教授的“习惯吹棒”!你看看,早些时还大讲特讲过度迷恋传统文化会“丧失大国之风”的余秋雨,现在又把 文化的功能捧上了天了。到了余秋雨那儿,文化简直就是神灵,上天入地,无所不至。只是,不知中纪委的同志会不会“采信”余秋雨此说。

作为一个读者和观众,我看过余秋雨的一些文章,也看过一、两期他在凤凰卫视的节目。觉得此人的学问,越来越“小儿科”,已呈龙钟老态, 说是余郎才尽,似不为过。不要说思想观点,就是余氏常见的“文采”,已荡然无存。文化已经成了余秋雨的“阳台花盘”,无非是种点花花草草,点缀一下过路行 人的眼球。没有谁还会指望它还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来。

经过文革“历练”的一些文人,政治嗅觉比狗鼻子还灵。政治形势就是他们的“风向标”,面对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他们总是能快速反应,果继出击,以最快速度写出合乎上面口径的文章,以此吸引高层的注意,以此“表功”,作为日后晋身的资本。

当年的张春桥,就是以一篇《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进一步获得了毛泽东的好感。毛泽东晚年,在“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反对货币制度和 工资制度等问题上,一直坚持激进的立场。张春桥在这篇文章中说:当年红军一分钱工资没有,不计报酬闹革命,不是照样打胜仗?张春桥还说:“全面专政的时间 极为漫长。一直要到在地球上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消灭了产生这些差别的一切生产关系,消灭了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并且要彻底改变由这些社 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这还不算,还要“使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决不能在过渡的路上停下来”。这也就是说,不单是中国, 而且要在全世界消灭一切私营经济,消灭私营经济产生的所有土壤,要使整个地球上没有一个人再想着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多挣点钱。否则的话,就是“在过渡的路上停下来”,就是一切前功尽弃。

意识形态的大权掌握在张春桥这些人手里,毛泽东身边整天围着的都是这些文人,能不“文革”吗?

今天,余秋雨写出的这篇“批判”陈良宇的文章,多数读者读了,并没有对他的“先知先觉”和威武不能屈的“君子之风”拍手称快,而是非常反感。总觉得余秋雨先生还象坐在青歌赛的评委席上那样,依然在“做秀”,依然高高在上,卖弄他的“渊博学识”,以此吸引公众的眼球。

余秋雨总是以文化济世者的身份示众,每个角落都是他传经布道的圣境。文化一直是他高举的大旗,仿佛离开了他余秋雨,中国文化就会山穷水 尽,万劫不复。可是,我们看一看余秋雨最近的节目和文章,他义愤填膺批判的东西,全是虚的,要么是发霉变质的古人,要么是无中生有的词汇和似曾相识的空洞 理论。

瞧瞧余秋雨在凤凰台给我们讲的东西,一串串绕口令式的句子屡见不鲜,一堆堆莫明其妙的阐释滔滔不绝:

“审美公德不是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审美灾难。只要统一标准,不仅不会是审美公德,而且一定是审美的不德。但反对审美统一标准,并不是提倡在公共领域里面,无节制地发挥个性,标新立异。无节制地发挥个性,一定会侵害别人的审美自由,因此也是违反审美公德的。”

绕来绕去,就象踢文字皮球,东一脚西一脚,不用说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文本本身的字面意义也空洞得一塌胡涂。这一大堆废话,你说余秋雨到底告诉了我们什么?什么叫故作高深?什么叫卖弄词藻?读几篇余秋雨,你就能无师自通。

气势汹汹以积极入世的面目出场,八面玲珑以消极出世的理论收工,悠然自得,大打“文化太极拳”。这就是余秋雨的“独门绝技”。这就是真正的文化 学者余秋雨。读余氏文章,你只能读到一大堆似是而非的文字组合,一堆堆望而生畏的圆滑词藻。如果你想听一听他在历史文化方面观点新颖的见解,如果你想听听 余秋雨对当前丑陋的文化体制“愤世嫉俗”,对不起,你还是另请高明。

余秋雨挂在嘴边最多的是“责任”二字。你听听:

“我到大学演讲,经常会有女学生问我:“余教授,一个男人的第一魅力是什么?”我回答道:“责任。”演讲厅里响起一片掌声,先是女生,再是男生。在另外一些场合,有职员问我:“一个企业家的最佳品质是什么?”我回答道:“有社会责任。”也有学界朋友问我:“在你的心目中,一个行业性领袖的最高素养是什么?”我回答道:“有人文责任。”

多么生动感人呀。事实上,满嘴“责任”的余秋雨,刻骨迷恋的却是这样的一个观点:”当文化、财富、权力三者结合在一起,伟大的社会变革也就成了事实。”讲得太好了!简直就是“有奶便是娘”的最高诠释。

时时刻刻把文化拿出来和财富、权力相提并论。日日夜夜不忘把文化最大限度“物化”。这就是余秋雨骨子里的文化观。所以,大力鼓吹“只有富人才有条件做学问”的荒唐论点,才是余秋雨的当务之急,才是余秋雨的人文责任。

余秋雨口口声声说“真正的知识分子是应该对公共权力担负监察责任的。”不用说对公共权力担负“监察责任”这种“活儿”,其实,就是在文 化领域,余秋雨也是“洁身自好”,从来不会“惹事上身”,自讨苦吃。余秋雨更象一个文化妖怪,打扮得花枝招展,在他的虚无的文化广场里“跳大神”,吓唬哪 些没有文化的芸芸众生。

有兴趣的读者,不防侧头想一想:这些年来,我们看到的余秋雨,可曾尽到了一个正直文化人该尽的责任?可以这样说,中国文化界每一次影响 重大的文化论争,余秋雨都是缺席的。该挺身而出的时候,余秋雨躲得远远的不见踪影;有好处的时候,你总能看到衣冠楚楚的文化学者余秋雨到场。古代的一些隐 士,用实际行动“谈”责任,我们的余秋雨却用嘴巴来谈责任。“责任”早被他喂肥了自家里的宠物。 余秋雨给人的印象,更多的是趋利避害。哪里出镜那里亮。哪儿能“秀”自己,哪儿就能看到余秋雨。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推销自己,就才是余秋雨最重要的“责 任”。一讲封笔,大家可能会情不自禁想起余秋雨。余秋雨一本正经封笔好几次了。可是现在我们的余秋雨还是大作迭出。封笔是余秋雨的专利。大凡有新书要出 前,余秋雨玩的就是向媒体“封笔”这一招,仿佛再不买我余秋雨的“绝版书”,将来你就会跺足顿脚,后悔莫及。大肆炒作自己的时候,余秋雨哪里还管什么责任 不责任。

令人奇怪的是,与余秋雨往常麻木不仁的“文化嗅觉”相比,余秋雨的政治嗅觉却“牛气十足”。陈宇良出事了,余秋雨表现出了极大的“反常热情”,迅速出击,写出了批评文章,以最快速度表现了一个正直文化学者的“气节”。正所谓:“文革情结”今安在?似曾相识燕归来。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余文贴出后,网上立即嘘声一片。有读者认为:

“余秋雨的表演极其令人作呕!因为他从来就是贪官、权贵的吹捧者,权力的寄生物。他余秋雨不是别人,他就是陈良宇手下的“文化顾问”, 余曾多次、一再炫耀过他这个身份。陈良雨倒台之前,他在哪个公共媒体上说过他编造的话?他借一个贪官的倒台,又在信口雌黄,编造自己的英雄神话,英雄历 史。余秋雨这条变色龙……在抬高自己的同时,还不忘记顺便颠倒是非,糟踏其他的知识分子,把上海的知识分子专家一个个都诬蔑成陈良雨的仆从,好像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都没有了,唯有他余秋雨出污泥而不染。我就不相信他连陈良雨都不认识,他没有叫过一次良雨,没有拍马献媚?”

有人曾写过一篇文章,把余秋雨称作“伪文人”,对余秋雨的“文名”提出了质疑。

不过,笔者还是希望,大家质疑余秋雨先生“文德”的时候,要嘴下留情,讲点文化,不要把余秋雨先生称作“鸟文人”。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