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 Xuehui: Plagiarism and the Dignity of Academia

为了学术的尊严
肖雪慧(西南民族大学)

几年前,有感于我国学界现状,笔者曾写了《剽窃者的天堂》一文。下“剽者天堂”的断语并非夸张。因为,不仅剽窃发生的范围广、频度高,而且这一学界耻辱兼公害很大程度上受到体制性保护,法律和道德在这个问题上也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宽纵。近几年虽然经常有对剽窃的揭露和批评,但此种行为并没有收敛,事实是,低风险和高收益使得剽窃越来越肆无忌惮。即便如此,读罢《当代电影》2006年6期所刊吴迪先生的《学术规范与职业道德——电影研究中的抄袭与剽窃》(简称 “吴文”),仍然感到文章揭露的几起剽窃事件骇人听闻。①几本涉剽著作一路好运、有的甚至成为教材,则尤令人悲哀我国学术的现状、担忧我国学术的前景。
独立思考乃创新之母和学术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剽窃作为精神盗窃行径,它背弃和践踏的正是学术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其低水平重复、以假乱真、以假压真则在破坏学术的秩序和尊严的同时,也势必对创新造成阻滞和破坏。任何一个尊重独立思考、鼓励创新的地方,剽窃都是不被容忍的。以探索求真为目标的学术研究本质上是超国界的,剽窃作为学术活动不得逾越的行为底线,各国的认定标准也大致相同。无论学界权威人士还是初出茅庐的后学者,只要在用他人的观点或词句时不说明出处而在事实上据为了己有,就构成剽窃。这跟国情特不特殊无关,也跟行为者的身份显赫还是普通、年长还是年轻无关,不管什么人涉嫌剽窃,都不享有豁免权。同样,量的多少也不影响剽窃定性,而只关乎剽窃方略。《哈佛学习生活指南》中有两段话:“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当你准备任何形式的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你必须明确地指出:你的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移入或借鉴而来的。”②这两段话传达的信息明白无误:即使学生、即使如口头发言稿或日常作业这样的学习活动细节,也不得违背借鉴他人必须指明来源的规则。去年在我国不少网站流传一时的一群美国中学生的抄袭风波还表明,这一规则对中学生也不例外:28个中学生在完成一项生物课作业时从互联网抄了一些现成材料,他们被老师判定为剽窃,不仅生物课得零分和面临留级危险,一些公司还向学校索要当事者名单,以确保今后永远不会录用这些不诚实的学生。未成年的中学生尚且必须为自己的欺骗行为付出的代价,何况已经走上学术之途的教师或其他任何以学术为业的人?何况这些人的公开出版物?
如果说对大学生、中学生剽窃行为的严厉态度表明年轻也好、充其量还只是学术共同体准成员的身份也罢,都不是原谅的理由,那么方流芳先生在《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一文中介绍的哈佛法学院的Tribe教授涉嫌剽窃Abraham并公开道歉一事则表明,再高的学术声望和地位也不能免于被揭露,哪怕抄袭量极小——Tribe教授被指“剽窃”之处,“无一涉及观点、意见和观察等关键内容,全部是有关历史事实的叙述——在叙述同一历史事件的时候,Tribe沿用了Abraham先前用过的词汇和短语,出现了十多处叙事相似”。方流芳还指出,Tribe受指控的唯一一处逐字抄袭是一段由19个单词组成的句子,内容是关于客观的历史事实的描述。“受指控的其他抄袭,大致为两类,一是句子中出现相同的词组,二是表意相同的句子结构类似。”③。而且Tribe涉嫌剽窃的著作是一本带普法性质的普及性读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著作。但吴文揭露的几种涉嫌剽窃的著作,除了一种是“编著”,其他都是作为学术专著出版的。这些书对原作的抄袭不仅大量属方流芳所说的“观点、意见和观察等关键内容”,还包括原作的表述形式,只不过作了个别字词的改动,而恰恰是这种耍小聪明的改动,暴露了行为者完全清楚自己在窃取他人成果,而绝非辩护者的“文风习惯”或别的辩词——如《当代电影》今年1期选登的匿名“读者来信”中的种种辩词——能开脱的。
开脱之词改变不了剽窃行为的性质,却暴露出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必要的基本共识,缺乏基于共识之上、可以有力遏制剽窃的健康舆论。事实上,混淆是非,责难揭露者却同情甚至支持剽窃者的舆论占上风的情况不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或现实世界,都不少见。而我国在反剽窃上诉讼成本过高,又使被侵权的学者大多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个别学者万般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却不得不遭遇因人而异的司法特点。涉嫌剽窃者的背景、他(她)本人或所在单位干预司法的能量……都可能使证据确凿的剽窃者全身而退,使被侵权的一方费时费力不说,还得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刚审结的周叶中剽窃案就是典型例子。法院于2006年8月和12月对该案两审判词,无异于给所有抄袭剽窃者传布了福音——从此,尽可以放心大胆地抄!如果给逮住上了法庭,法院有的是办法把板上钉钉的剽窃给一一脱罪。方法之一,声称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对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方法之二,制造出“对客观知识的介绍”即使表达形式相同也不构成侵权之妙论,如此等等。实在开脱不了,最后还有一个“文字比例”说可以确保学坛窃贼没事。④我不知道针对吴文的那封“读者来信”的匿名作者有没有看过就“周叶中剽窃案”的两审司法判词,但读来判词的要点在其中若隐若现,特别是字里行间隐含的把对“剽窃”的定性跟抄袭“量”绑在一起的意思,跟判词确实神似。
然而,剽窃是对学术共同体具高危害的行为。如果成风,不仅破坏学术秩序、搅乱学术发展脉络、令学术诚信和依托于这诚信之上的学术尊严丧失殆尽,而且,由于学界诚信之于社会,是诚信的最后防线或最后的净土,如果成批的人对学术采取这种靠窃取他人成果而欺世盗名的态度和做法,破坏的还将是整个国家的诚信。不幸,对我国来说,这已经不是“如果”,而是现实。丘成桐斥之为“国耻”,虽然许多人听着不受用,却相当真确。但是,剽窃虽已如传染病般肆意泛滥,造成的破坏也已经不可估量——无论学术秩序、从业者的精神道德面貌、还是学术创新能力,剽窃带来的破坏都不可估量,尽管如此,疗治的希望还是存在的。希望首先在于,无论剽窃者如何名利双收,仍然有许多学人不齿于这种行径,而脚踏实地地在走着自己的诚实探索之路——尽管体制性的保护、法律惩处因人而异的游移性、多数学术刊物对剽窃不光彩的回避、沉默,某些期刊和出版社与剽窃者之间更不光彩的共谋关系,以及道德谴责、舆论压力经常缺位,这诸多因素造成的剽窃低风险、高收益使其对人有很大诱惑力。希望还在于,无论学术、法律环境和舆论是何等情况,都始终有许多学者在进行着重建学术秩序、拯救学术尊严的持续努力。诚然,这种努力的成效有赖于法律、道德和社会健康舆论的支持、配合,但出自学界自身的努力至少表明我国学界公义尚存,并非不可救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多数学术期刊对剽窃保持沉默而态度暧昧的情况下,一些有影响的学术刊物长期关注着学界风气,旗帜鲜明的反对剽窃,以可观的篇幅讨论学术规范、曝光学界劣行。如《社会科学论坛》、《中国法学》等期刊。它们在抑制不良学风、弘扬学界正气、维护学术尊严上发挥了学术期刊应有的作用。
剽窃泛滥,毁坏的是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品质和信誉,恶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每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和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谁也不能置身事外。只要不希望学界沦为欺骗、造假的乐土,就应该支持对剽窃的揭露和批评。虽然就我国现状,单靠学界揭露不足以有力遏制剽窃,但只要坚持发现一桩揭露一桩,剽窃的风险成本就增大了。对学术共同体自身来说,与剽窃的斗争同时也是使学术规范得到充分讨论的建设性过程。⑤这有利于改变学术失范的现状和重树学术共同体的自律精神,最终有利于伸张学术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独立思考。
2007-2-24

注释:
①就涉嫌剽窃的几种出版物,吴文的比对工作很扎实。不仅提供了大量页码供查询,而且提供了大量比对文字作为示例。根据这些比对文字,几起剽窃都无可置辩。
②转引自《一流大学须有一流的学术道德》的资料,载《发展导报》(太原)2002年1月29日。笔者在写《学界抄袭、剽窃现象及其探源》时引用了这一资料(见笔者所著《公民社会的诞生》242页,上海三联2004年)。
③这部分的转述和引文均根据的是方流芳的《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一文及尾注[26]。该文发表在《中国法学》2006年5期。
④本文前引《哈佛学习生活指南》的那两段话对于化他人观点为己有反复进行了严重警告。这表明:观点作为思维活动的结果,无论它所蕴涵的思想还是其表达方式,都是学术规范保护的对象。所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对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侵权”实乃一种无奈的开脱之辞。既是借鉴,就应该说明来源,否则就不是“借鉴”而是盗窃。而据方流芳文章的尾注[26],Tribe教授受到批评的唯一一处逐字抄袭如下:“‘Taft publicly pronounced Pitney to be a ‘weak member’ of the Court to whom he could ‘not assign cases’(塔夫脱公开声称:Pitney是法院里的一个弱势成员,他不打算把案件分给Pitney”。这句话在量上仅区区19个单词,内容则地地道道属于对客观事实的介绍。却并不能因此而免受剽窃指控。而这里的法院却可以创造出“对客观知识的介绍”、 “对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侵权”的说法。两相对照,我国对剽窃的认定几乎到了宽大无边以至不可能认定的地步。
⑤《当代电影》今年1期所刊姜申的《影视研究中的学术引用规范与策略》一文着重介绍了引用的意义和规范,这对匡正学风就很有建设性。方流芳先生的《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在这方面也有材料翔实的介绍和精彩的论述。对所有关心学术规范和学术尊严的学界同仁来说,这两篇都很值得一读。